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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我家大门不卖!”一起因转账备注引发的官司
作者:中院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0-12-10 17:31:33 打印 字号: | |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

但是邻居之间要是相处不好起了矛盾

那可真是件烦心事

因为一旦相互之间有了罅隙

那任何事都可能成为冲突的理由

今天这起相邻纠纷的原因有点“无厘头”

让人哭笑不得

案例回顾


2020年,寻甸县某村金某有家想盖新房,但是邻居金某旺家门口有三个水泥砖砌的花台挡着,拉运材料的大车进不来,于是金某有便和金某旺家商量,将水泥砖花台拆除,拆除后这段路作为公共道路大家都可以走,金某有家补偿金某旺家经济损失2万元。3月24日,金某有便通过银行转账将2万元转入金某旺的账户,并备注“行内转账此款用购买金其旺家大门前……”,钱转过去了,花台也拆了,金某有家开始拉运建筑材料盖房子。

 

事情到这里算是很圆满了,但是万万没想到,金某有手机转账时填写的备注出了纰漏。因为字数太多,备注没显示完,金某旺看到的是“行内转账此款用购买金某旺家大门”。

这下,金某旺生气了,邻里之间互相帮忙,我同意拆除花台让你们家盖房子,你们给我补偿是应该的,数目也是商量好的,转账的时候你却玩这种小心思,太侮辱人了!

4月9日,金某旺将2万元退还给金某有,并备注汇款用途为“金某旺不卖大门”,他将拆除的花台重新用水泥砖砌起来。金某有认为,水泥砖墙影响自家通行,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于是将邻居金某旺起诉至寻甸县人民法院。

寻甸县法院工作人员现场查看,金某旺所砌水泥砖墙与村中道路在转角处形成直角,水泥砖从村中路到被告家围墙长7.8米,高有4至6层水泥砖不等,对过往车辆的通行的确造成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金某旺作为集体组织的一员,行使权利时应当承担适当的容忍义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故判令金某旺拆除自村中路向内2米的水泥砖,恢复通行。

金某旺认为,在自己置换的土地上合法使用土地是自己的权利,金某有不享有使用他人土地的强行通过权。此外,在一审开庭时,自己向法庭递交了反诉状,却被法庭驳回,一审庭审程序违法,判决也应无效力,于是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昆明中院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有两处,一是本案程序是否违法?二是金某旺砌起来的长7.8米、高1.2米的空心砖墙是否影响邻居通行,是否需要拆除?

 

对于金某旺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的问题,昆明中院查阅了一审法院卷宗材料,材料显示,金某旺未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提交反诉状。其次,金某旺提交的反诉状内容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金某旺可就反诉内容另行主张权利。因此一审中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对于涉案砖墙是否影响金某有家通行的问题,昆明中院认为,双方均为同村人,理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矛盾。金某旺家堆砌的水泥砖位置与村中道路在转角处形成直角,确实影响了来往车辆的通行。因此对一审法院由金某旺拆除自村中路向内2米的水泥砖的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很多相邻纠纷的案子其实起因都很简单,但是因为涉及切身利益,很容易把小事情放大成大矛盾。起诉至法院其实并不是最佳途径,法院能解一时的矛盾,不能解一世,邻里之间还是要互相体谅,有事就商量着来。二审的时候,金某有当庭向金某旺解释了当时转账发送信息内容的本意,表示了歉意,如果金某有早早就道了歉,金某旺看到备注多问一句,不就没这事了吗?

本案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刘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