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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专利之内法律保护你,专利之外法律保护他
  发布时间:2020-11-01 11:09:41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

我们在为许多东西支付专利使用费

大到楼房中的某些支撑结构

小到窗户上安装的百叶窗

还有药品、包装等

专利保护让专利发明者获利

也促使他们研究更多的发明专利

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图片来源于网络

可你知道吗,专利的申请和认证是一件很复杂的事,因为一个发明专利中尤其是装置类的专利,可能会包含已经被广泛使用的其他专利零部件,这个时候专利申请人可能需要放弃专利中的某些构成部分才可能通过申请。而一旦放弃,就没机会后悔了。

昆明中院审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

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回顾


王某于2013年9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汽车制动降温用水箱托架”的专利,后于2014年2月5日获得授权。2015年1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①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于是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王某对专利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技术特征H后继续持有该专利,目前该专利依然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有3项。

2018年,王某发现赵某某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与自己申请的专利产品极为相似,于是对赵某某的产品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经过比对,王某认为赵某某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完全落入自己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已构成侵权,于是向昆明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赵某某的生产销售用地归某贸易公司所有,于是王某将这家公司一并列入被告名单。

▲图片来源于网络

庭审时,该贸易公司称,赵某某生产用地虽然归该公司所有,但该地已于2017年9月将场地租赁给赵某某使用,因此其经营活动以及是否专利侵权均与公司无关。

赵某某则称,在王某申请专利的2013年9月2日之前,自己就已经着手进行生产,并在之后进行了实际的制造和销售,并不存在侵权。而且,自己的产品和王某所申请专利产品存在区别,王某所申请产品的权利要求①中所述U型槽的宽度和深度从竖直段的上端到水平段的末端为递减,但自己生产的产品的U型槽的宽度和深度不存在递减的情况。

经昆明中院审理查明,赵某某的前妻王某某曾于2013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水箱支架”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4年6月4日获得授权,该外观设计产品用于支撑汽车膨胀水箱。王某某和赵某某于2015年的7月31日离婚,王某某所申请的专利也因为未按规定缴纳年费和滞纳金,于同年12月4日终止。

庭审中,法庭将赵某某生产销售的产品与王某的专利产品进行了比对,两者最明显的区别是产品中U型槽的宽度和深度不一致。

通过直尺测距,赵某某被控侵权的产品U形槽宽度从上端到末端均一致,而王某的专利产品则存在宽度递减的特征。王某认为,这是赵某某为了规避专利侵权而故意作出的变劣性质的等同替换。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认为


昆明中院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王某修改了权利要求①,增加了技术特征H,即U形槽的宽度和深度从竖直段的上端到水平段的末端均为递减,基于此,专利复审委员会才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王某自愿缩小了原先要求的权利保护范围,才获得了专利保护权,就应当按照缩小后的权利保护范围进行比对。故此,法院认定,赵某某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与王某所申请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差异,侵权行为不存在,驳回王某的诉请。

 

法官说法

 

保护专利就是保护创造性,这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但是本案中,王某为了顺利获取专利,自愿放弃了一些技术特征,却在之后用自己放弃前的技术特征作依据指控别人侵权。殊不知,专利的认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专利生效意味着某些技术指标被法律认定是你创造的,也同时意味着你放弃的那些指标不再属于你了。生活中做了事可能有后悔的余地,但是法律确定的事,容不得后悔。



 
来源:中院宣传处
责任编辑:刘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