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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地产公司把卖出去的房子又打官司要回来了,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20-09-27 15:44:10 打印 字号: | |

买房是件大事

买了房以后产权登记更是件大事

要是产权扯不清楚

麻烦可就多了

 

案例回顾

 

2015年8月,刘某某和某某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确定购买该地产公司的一套价值52万余元的房子,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全款。但是签了合同以后,刘某某接了房装修入住,却一直不付钱。拖到11月份,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谅解协议》,同意放宽刘某某付款期限至次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自签订《谅解协议》起每月支付4万元,余款于2016年12月31日一次性付清,如未付清,则按购房合同中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地产公司已经做出了很大让步,奈何刘某某只在《谅解协议》上签了个字,过后依然不付款。到了《谅解协议》中约定的最后期限2016年12月31日,刘某某再次出具了一份《保证书》给地产公司,保证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所有房款,逾期未付,地产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刘某某无条件搬离房屋。

到期后,这张“空头支票”依然没有兑现。无奈之下,地产公司与刘某某商量,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本以为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谁都没料到,法院突然来执行这套房子。原来,刘某某因为欠别人钱不还,被起诉至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欠款人查到刘某某名下曾经就这套房子进行过备案,于是申请法院执行。房子被查封以后,地产公司就此提出执行异议诉讼,向嵩明县人民法院主张房子的所有权。

地产公司认为,这套房产虽然出售给被告刘某某,但签订合同后刘某某没有支付过任何款项,双方也仅是作了备案登记,并没有办理产权证书,且此前双方已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因此该房产的产权并没有发生转移,所有权还应属于地产公司所有。因此对该房产的执行应停止。

被告第三方黄某某当庭提出异议,认为刘某某已经实际装修入住该房产,且房产购买是经过备案登记的。


只做过合同备案

但没有进行所有权变更

这样房屋到底该算谁的?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地产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售卖诉争房屋,但双方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即该房屋的不动产产权并未发生改变。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经过备案仅是行政行为,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

因此,法院判决:终止对该套房屋的执行程序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另外,地产公司在诉请中还提到,要求刘某某归还该套房屋,并配合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解除备案手续,同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另外的法律关系,不在本案的处理范围内,因此不作处理。


近年来,因商品房预售引发的民事纠纷逐渐增多,而商品房备案登记行为对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往往有重大影响。无论如何,购房者一定要认清,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不发生物权变更效力,仅属行政行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财产所有权不产生任何影响。



 
来源:中院宣传处
责任编辑:刘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