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到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开展“阳光司法”及巡回审理活动,公开审理了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自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以来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的案件。安宁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宁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和青龙街道办事处、金方街道办事处部分领导干部以及部分村民代表共计120余人旁听了本案的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3月24日21时至22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在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螳螂川大桥下的河边用自制的电鱼器电鱼,后被巡逻民警发现,现场查获并扣押被告人李某某捕获的鱼获物111条共7.5千克,其中翘嘴鲌95条、鲫鱼9条、鲤鱼5条、鳑鲏1条、鲶鱼1条。自制电捕鱼器包含自制竹竿网兜2根、蓄电池1个、稳压器1台、头灯1个、自制背包1个。被告人李某某自制电捕鱼器经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电捕鱼器会对鱼类产生电击。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某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李某某在长江水域(螳螂川安宁段)放流增殖2000元鲢鱼、鳙鱼、高背鲫鱼鱼苗,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在庭审中,合议庭对被告人进行了帮教,不仅彰显了法律的惩罚和警示作用,更让其懂得“竭泽而渔则无鱼可渔”的道理。被告人李某某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深表后悔,表示以后会汲取深刻教训,积极赔偿生态修复费,以自己的案例教育身边村民,投身于保护家园环境、保护母亲河的行动中去。
本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由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江流域(螳螂川安宁段)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鳙鱼鱼苗;由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事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宣判结束后,被告人李某某和本案的合议庭成员以及参加旁听的干部群众一起将代表希望和新生的鱼苗亲手投放入长江流域(螳螂川安宁段)。
螳螂川,系金沙江支流,全长252公里,为滇池之唯一出口,经安宁、富民、禄劝,于禄劝与东川交界处注入长江的上游金沙江。国家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长江十年禁渔计划》以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我们必须认识到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是一场持久战,是一项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生态保护工程,需坚持不懈,久久为功。安宁市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发挥自身职能及环境资源类案件的集中管辖的优势,对长江水系流经安宁市境内的螳螂川进行重点保护,发挥源头保护作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犯罪,开展形式多样的司法修复活动,通过实际行动保护好滇池流域及长江上游支流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