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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只要同桌喝了酒,你就不能任他酒驾离开
  发布时间:2020-09-19 11:30:36 打印 字号: | |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几乎是人人知道的

但并不是谁都能做到的

总有人要等到出事之后

才能记住这条血泪教训

而另一些人

则永远的失去了接受教训的机会

 

还有一个教训是,邀约朋友喝酒之前,一定要想清楚这个朋友酒后能不能管得住自己,否则,好心的邀约可能成为催命符,发出邀请的人还给自己惹一身麻烦。

 

案例回顾

 

2019年1月5日,李某某和蔡某某从外地来,李某某打电话给施某某,约他晚上一起吃饭。晚上8点左右,施某某开车到蔡某某家中与蔡某某、李某某等八人一起吃饭,席间还喝了酒。吃完饭后施某某离开,他并未回到家中,因为他在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中载明,2019年1月5日23时38分,施某某驾车沿通往兴旺村的道路,由南向北以不低于57公里的时速行使至昆阳街道办事处兴旺村路段,准备右转驶入桥面时,所驾车车前保险杠右侧及其后方车体与桥面北侧的护栏撞擦后翻入东大河河道内,致施某某现场死亡。经检测,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2.45mg/100ml,远远超出了法定醉驾标准。交警认定,事故原因为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超过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所致。

 

施某某死亡后,其家属认为李某某作为邀约者,蔡某某作为同饮者,在施某某酒后驾车离开时未加以阻止,二人对施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蔡某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6546.60元。

 

庭审时,李某某辩称,当时是各自到场就餐,并无邀约行为,他也无法预见施某某会驾车前来来。蔡某某则辩称,施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喝酒是他自己提出的,醉酒驾驶是故意犯罪行为,因此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施某某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应由死者自己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施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应当知晓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常识,但其仍然在饮酒后的非正常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施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是造成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李某某与蔡某某均系施某某小学同学,李某某通过电话叫施某某一起吃饭,当晚用餐在蔡某某家中进行,李某某、蔡某某与施某某一起饮酒过程中,未尽到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构成轻微过失。故被告李某某、蔡某某应对施某某的死亡造成损失按各自过失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某和蔡某某二人各自承担2.8%的赔偿责任。

 

因施某某有两个孩子和父母要扶养,因此,法院确定施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75177.50元。因此,判决由被告李某某支施某某家属26304.97元(其中已扣除李某某支付1000元);由被告蔡某某支付施某某家属26304.97元(其中已扣除蔡某某支付1000元)。

 

酒逢知己千杯少

我国有着悠久的饮酒文化

亲友聚会,生日、婚庆等宴会

都少不了喝两杯

饮酒是为了表达情谊

本是件好事,但世上之事过犹不及

酒驾伤己伤人,人人都应该对此说不!

 


 
来源:中院宣传处
责任编辑:刘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