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下午3时许,一名男子来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广福路第二办公区,将随身携带的包放入安检机接受安全检查时,包内的一个不明金属物品引起了值班法警的警觉。值班法警根据长期的安检经验断定包中金属物品疑似管制刀具,随即要求男子配合开包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其携带一长约22.5厘米的管制刀具。法警当即对刀具进行控制和暂扣,并向支队和辖区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将情况通知承办庭室。
经询问,该男子是一起离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其称刀是自己平时用来切割大棚篷布的,不经意间带入了法院。
值班法警对该男子进行了口头训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待庭审结束后,该男子被移交辖区公安机关处理,现其已被行政拘留。
安检无小事。法院是社会矛盾集中地,不少当事人都是带着一定的情绪进入法院的。一把小刀,一旦被带进诉讼场所,就很有可能伤及不特定对象的生命。如果没有严格的安检,法院每天都可能上演“刀光剑影”,法院干警及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将很难得到保障。
近年来,昆明中院高度重视警务安全工作,强化法院安保措施,严把“安检关、安全关”,近段时间以来,更是多次召开会议对法院维稳和安保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多次对安保工作进行实地督查、明察暗访,以确保筑牢法院安全防线,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人民法院的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要求:
1.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能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标语、条幅、传单;
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此外,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不得携带进入法庭等场所。
2.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3.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的处理:
对不允许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的限制物品可予以寄存;
对非法携带的管制器具予以暂扣;
对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寄存或者暂扣;
对其他不得带入诉讼场所但是按照规定不允许寄存的物品,应当告知受检人员自行处置;
对暂扣的爆炸物等危险物质,应当放置于专用防护器具和场所,报请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对暂扣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4.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检人员安排的人员:
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
5.受检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安检人员或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的,应当先行予以控制,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
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故意毁损安全检查场所设施设备;
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工作秩序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哄闹、冲击安全检查场所;
抢夺警用装备;
发现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随身携带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和携带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
其他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