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都知道
一旦正式确认聘用关系
就要签订劳动合同
绝大多数人签订的合同都是全日制劳动合同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
即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大家对此知之甚少
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判例
来了解一下非全日制用工的知识
案例回顾
毕某某是石林县人,她从2017年开始,为石林县某公司做保洁员,有时还会做一些其他的附带工作,比如在公司聚餐的时候帮忙准备之类的。2018年5月20日,公司突然告诉毕某某不用去上班了。毕某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干了11年任劳任怨的,突然就不让干了,公司给的补偿也少的可怜,于是她向石林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依据全日制用工关系赔偿自己的损失。
毕某某向法院提出,依法确认原告与石林某公司之间系全日制用工关系;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6400元;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20260元;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2007年5月至2018年5月2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单位补缴部分)。
毕某某向法庭陈述,2007年5月自己经石林某公司招聘上班,按照公司安排负责卫生清洁工作,清洁范围包括公司的办公楼,公司位于石林东城区的接待室、天奇医院接待室、公司污水处理厂办公室、供电收费室等。毕某某说,除清洁工作以外,自己还按照公司安排在召开会议时为参会人员烧水沏茶,在公司员工聚餐时协助厨房人员准备午餐和晚餐。
毕某某说,自己每天的上班时间为上午7点至11点30分,中午在公司餐厅用餐,下午2点30分上班直至打扫完所有卫生后结束工作,属于全日制上班时间。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31日,公司每月向自己支付固定工资1200元。2018年5月20日,自己遭公司无故辞退。
庭审时,被告石林某公司却不同意毕某某的说法。石林某公司称,毕某某与公司之间并不是全日制用工关系,而是非全日制用工。公司在招聘毕某某前召开了会议,明确公司办公大楼卫生清洁工作以招用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方式进行保洁,每天的上班时间为上午7:00至8:30,下午16:00至17:30,公司每月分两次支付固定工资共1200员。该公司还提交了毕某某的劳动报酬支付表作为证据,证明毕某某领取工资时即签字确认自己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
至于毕某某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该公司认为,毕某某年龄已到58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申请主体不符。关于失业保险金,石林某公司提交证据,起诉前,石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此争议作出裁决书,裁决由石林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毕某某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16400元。
石林县法院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各项证据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
1.原告毕某某与被告石林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全日制用工关系?
2.石林某公司解除与毕某某的劳动关系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3.毕某某是否有权请求石林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并补缴养老保险?
法院判决
石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是否属于全日制用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石林某公司口头协议招聘毕某某、每月分2次向毕某某支付工资符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订立及劳动报酬结算的有关规定。虽然毕某某提出自己的工作时间为全日制,但并未就此举证证明,而石林某公司提供的劳动报酬结算表则可以证明,毕某某在石林某公司上班的长达11年期间,均在石林某公司提供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明细表上签字领取工资且未提出异议。故认定毕某某、石林某公司之间系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故毕某某要求石林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补缴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毕某某诉请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的问题,石林某公司未按规定为毕某某缴纳失业保险费致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故对此项诉请予以支持。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石林某公司应向毕某某支付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20260元。
石林县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由被告石林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毕某某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20260元(石林县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1013元/月×20个月)。
宣判后,双方自动履行的判决内容。
从这个判例可以看出
索要用工相关赔偿
用工关系的认定很重要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一字之差
能够主张索要的赔偿金也就
差之千里了
中院君提醒大家
开始上班之前
这个关系一定要搞明白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