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昆明中院民四庭汪佳法官参加了昆明广播电视台全媒体新闻中心K1频道《普法进行时》政法系列访谈节目,节目中汪佳法官对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通过与主持人的互动,汪佳法官告诉观众:
所谓“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结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虽是一纸合同或一张借条,却牵涉着人们生活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
对普通人来说,是房贷车贷。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一条随时需要的“输血”渠道,以避免资金链危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出现了如利率过高、范围过宽、边界模糊等新情况新问题。民间借贷因为高昂的付息压力和资金链条不断拉长,失控的民间借贷市场就是金融风险。
2015年8月,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统一了民间借贷法律适用的标准。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产生了巨大冲击,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修改民间借贷的政策,推动综合融资成本下降,成为了此次最高人民法院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现实背景。
此次修订后的司法解释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按照修订后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15.4%,相较于原规定的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有了很大幅度的下降,有助于中小企业挺过疫情带来的经营困难。
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在逐利动机的驱使下也导致了借贷市场乱象频发的情况,“高利贷”成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民法典》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正从以下方面落实了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