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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车辆故障,临时停靠路边请人维修发生事故,该如何定性?
作者:中院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0-08-20 19:32:28 打印 字号: | |

机动车行驶过程中

发生爆胎等轻微故障

临时停靠路边请人现场修复

此时因维修行为发生的事故

该如何定性?

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一起看今天的案例


案件回顾

陈某是货车的车主,陈某雇杨某驾驶货车,该车挂靠在某汽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陈某,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

2016年10月28日,杨某驾驶重型货车,运载煤炭56.06吨(该车核定载质量为15.99吨)从宜良运往晋宁,车辆在路段停放过程中,驾驶员杨某发现车轮轮胎漏气,于是打电话给车主陈某告知该情况,后陈某打电话给货主张某,张某带着杨某一起找到在附近开汽车修理铺的张某1前来补胎(张某1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及方式为三类汽车维修(轮胎修补加气))。后张某1来到现场,开始补胎作业。发现轮胎有钉子扎破,张某1拿新的内胎进行更换,在加气的过程中车胎发生爆炸,将张某1炸伤。杨某随即联系120救护车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张某1在转院途中死亡。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论为:闭合性腹部损伤致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对本起事故未做出交通事故认定。

张某1家属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1万元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对张某1死亡赔偿金等42万余元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杨某、某汽车运输公司对张某1上述死亡赔偿金等42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一、关于涉案事故的定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将“交通事故”的范围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就本案,事故发生在由出发地驶往目的地的过程中,因车辆发生故障在道路上停止运行,三人找到张某1进行维修,维修的过程中发生意外,对此,张某1对事故存在过错,也有意外因素;据此应当认定,涉案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为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人身伤亡事件,符合“交通事故”的定义范畴,应予认定为交通事故。

二、杨某、陈某、某汽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认定问题。

车辆严重超载、漏气,杨某、陈某对车辆的维护不当,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某汽运公司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和挂靠单位,对事故车辆疏于管理,也存在一定过错,应与陈某承担连带责任;既然本案属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张某1对维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应当熟知,但其疏于防范,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各方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受害人张某1承担60%的责任,由杨某、陈某、汽运公司连带承担40%的责任。张某1家属提出的赔偿项目是两项,其中死亡赔偿金因其长期在城镇工作和生活,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张某1家属起诉的数额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应予认定,丧葬费也符合规定的标准,应予认定,据此法院认定损失72万余元。此款应当由保险公司首先赔偿11万元;余款61万余元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过错分担,被告方应承担的部分24万余元,又因总赔偿额未超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故本案中被告杨某、陈某、汽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1家属损失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24万余元,两项合计35万余元。

中院君在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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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