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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乱倒废菜叶,破坏乡村生态环境,还将社区居委会告到法院……
作者:中院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0-08-11 18:51:12 打印 字号: | |

农村村级组织

在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

如何积极履行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职责?

法院如何为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

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

 


图片来源于网络 非真实场景图片

 

案件回顾

 

2018年8月16日,罗某驾驶朱某所有的货车,拉运37吨烂菜叶停靠在某社区居委会,被村民发现,该社区居委会领导现场对此事向当地派出所和综合执法队进行了汇报,罗某随即驾驶货车驶上公路,派出所和综合执法队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傍晚,罗某驾驶的货车在公路边被工作人员拦停,并对罗某拉烂菜叶一事进行调查核实。

 

之后,由该社区居委会出具了《处罚通知单》,对罗某处予50000元的罚款(未交);同时,并向罗某开具《扣押通知书》将朱某的货车进行扣押,要求朱某和罗某执行罚款处罚。罗某拉运的37吨烂菜叶事后由该社区居委会租用填埋土地并组织人员进行了下卸和填埋。朱某所有的货车至上诉时仍未退还。


事后,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认为该社区居委会的行为

属于侵权行为

要求该社区居委会返还货运车

并按1500元/天赔偿经济损失267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某社区居委会扣押朱某的车辆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问题。

 

首先,政府文件内容反映了在辖区内存在废菜叶偷倒乱倒行为的现象,该社区居委会正是在此背景下安排了村民的巡查、蹲守行为,以防止、杜绝并对废菜叶偷倒乱倒行为加以整治。其次,朱某提出其所拉菜叶是用于运送到养殖场供牲畜食用,但并未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驾驶员罗某对菜叶送货地点、运费、收货人以及驾驶路线等细节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说明,也不能提供确切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该社区居委会有理由认为罗某驾车到此即为倾倒废菜叶、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为避免罗某偷倒他处而扣押车辆,属于自助行为而非侵权行为。

 

关于朱某主张的经济损失是否成立的问题。罗某驾驶车辆运载废菜叶并欲实施偷倒行为,过错在先,该社区居委会扣押车辆的自助行为并无过错,且车辆已经实际向朱某返还,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由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其扣押的货车给朱某。

法官有话说


拉运偷倒烂菜叶行为,会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和环境监管部门为了进行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辖区内废弃菜叶运输、转移、处置等活动,要求当地各个社区、村委会组织人员加大处置力度。这在现实中导致了我国基层组织社区、村委会对环境执法的法律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应该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对该行为进行处罚。本案社区居委会不属于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不能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居委会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职责。该社区居委会在其辖区发现准备偷倒拉运的烂菜叶的违法车辆后,为防止此车烂菜叶又倾倒他处,及时采取就地处置,扣押货车的行为,属于权利自助行为。



 

 
责任编辑:刘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