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大大小小的企业不断涌现出来
一些人在企业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时
通过盗用或假冒他人的姓名
在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当事人势必会受到影响
跟中院君看看今天的案例
看法院是如何认定侵犯姓名权
案例回顾
2015年5月期间,某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张某盗用唐小小(化名)姓名及身份信息,伪造唐小小签名,以唐小小的名义办理了两家公司的登记备案手续。在得知自己的姓名及身份信息被盗用并注册公司后,唐小小将该公司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对其姓名权的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并支付维权律师费1万元。期间,唐小小花21600元鉴定签名。经鉴定,这两家公司登记备案手续中“唐小小”的笔迹与唐小小本人提供样本的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该公司在办理两家公司登记备案过程中,其提供的工商登记备案所需相关材料中载有“唐小小”名字,经鉴定与唐小小提供的笔迹不一致,能够证明存在冒用唐小小姓名行为,侵犯了唐小小的姓名权,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张某虽是公司登记备案的具体经办人,但是按照公司指派完成工作任务,属于职务行为,故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该公司承担。唐小小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涉及工商备案登记的变更和撤销,属于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故不属于本案姓名权纠纷的审理范围,法院对唐小小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冒用唐小小姓名的行为确实给其造成一定影响,故该公司应向唐小小赔礼道歉,但范围仅限于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故法院结合影响范围认定该公司在报纸上公开向唐小小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核定。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张某向唐小小支付律师费10000元;该公司在报纸上公开向唐小小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法院核定。
法官说法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设定、变更和使用的权利。自然人的姓名可以由其自由设定,一般为姓加上名,但少数民族地区的姓名设定有特殊的规定。自然人享有改变其姓名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姓名权被侵犯怎么办
跟中院君一起来学法
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及结合《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针对不同的侵权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
停止侵害
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这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的结果扩大。
赔礼道歉
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谅解。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在行为人干涉、盗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誉遭到贬损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般要求在多大的范围内造成影响,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方法可以是在报刊、杂志上刊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材料。
返还财产
行为人由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从事民事活动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侵害人应无条件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对于物质损失,损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赔偿多少。对于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极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
他人要是侵犯了我们的姓名权,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而此时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然后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