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
昆明中院清破庭法官张彬
受邀通过手机连线的方式参加了
云南交通之声“91.8我来了”电台直播节目
跟中院君来看直播内容
节目中,张彬法官围绕公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判例,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广大听众朋友们介绍了公司诉讼中涉及股东知情权、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违法清算时的责任承担、股东资格消极确认以及资管新规背景下信托通道业务效力的认定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就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当防范的法律风险、投资过程中应当尽到的审慎义务等需要慎重对待的法律问题,张彬法官从五个方面与广大听众朋友进行了分享:
一是建议在公司设立时对持股比例的分配问题要考虑,避免因股权集中或股权分散导致控制权的把控或股东僵局的出现;
二是建议制定好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只要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之间的意志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体现,并为公司的治理提供有力保障,现实中大部分公司的公司章程都是千篇一律的模板化章程,在遇到内部治理问题或决策问题时往往就不能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途径;
三是建议要建立正规的财务会计制度,无论是在日常经营或是最终公司走到清算、破产,都可以避免经营及责任承担风险;
四是建议厘清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的问题。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现实中大量存在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问题,股东随意从公司支取款项,或者是公司与股东之间大量存在往来款项但却没有记性财务记载,可能导致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是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
五是建议股东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不得随意抽逃出资,如果出资后存在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或是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的,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抽逃出资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