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赡养老人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
作为子女,不能讲条件
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再多也不行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案例
案例回顾
刘某与妻子云某(2009年2月1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生育儿子小华(化名)、女儿小丽(化名)。刘某曾经是小学教师,现已退休,每月领取退休金7,000元。小华每月的收入为5,000元,小丽每月的收入为2,200元。2019年3月至今,刘某曾七次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高血压2级(高危)、三级(极高危组)、颈椎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慢性酒精中毒性神经系统损害、帕金森病性痴呆、高甘油三酯血症、肌张力障碍等。
刘某认为医疗费、护工费过高
需两位子女扶助
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含医疗费)500元
刘某儿子称每月工资
要抚养孩子、赡养母亲
女儿称要赡养老人和孩子
无力支付刘某赡养费
法院判决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好老年人。案件中,刘某每月领取退休金7,000元,但随着年龄的增加患病较多,无法独立生活,儿女应予以必要的扶助。小华的工作生活地点离刘某远,小丽要上班要照顾年幼的孩子,两位都无法花投入太多时间照料刘某的生活,理应从经济供养方面给予刘某适当的弥补。
法院结合小华和小丽的实际收入及本地生活物价等因素,对刘某要求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儿女作为原告的儿女,应心怀感恩之心,抚养孩子、赡养孝顺母亲的同时也要也要兼顾父亲,尽可能多抽时间来看望,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法律规定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由小华、小丽每人每月支付刘某赡养费(含医疗费)500元。
法官说法
老人为国家、民族、社会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为民族培养了后代,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以及来自家庭的赡养辅助,子女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道德,更是一种法律责任。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个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调解,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承担或者结婚时的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辅助义务的多少。本案中,刘某的子女以要抚养子女为由及赡养母亲为由进行抗辩,抚养义务不能抵消赡养老人的义务,法院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及时判决,既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对当今社会存在不赡养老人的不正确观念进行了积极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