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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持刀追砍拆迁工作人员 妨害公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7-03 10:44:05 打印 字号: | |

“征地拆迁不合法”

“如果他们要强拆,就拼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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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案例就是一起

市民与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

案例回顾

俞某患有长期抑郁症,家庭经济困难,尚有一个孩子在上大学。2018年5月7日,俞某接到老公的电话,说拆迁办的人要到村里开展拆迁复核工作。随后,俞某在安宁市某街道办事处科普宣传室外的路口,持刀追砍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蔡某,后又使用烧水壶砸伤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张某。俞某的行为导致金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有意思的是,事前,为了壮胆,俞某在出门前还专门喝了一纸杯白酒来壮胆。

公诉机关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俞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俞某控制能力削弱,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建议从轻处罚。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俞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处罚。俞某控制能力削弱,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基本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结合案件中俞某的精神状态、实施犯罪的情节、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法院判决:俞某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解析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主要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刘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