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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天上不会掉馅饼,擦亮你的眼睛,捂紧你的钱袋子!
  发布时间:2020-07-13 10:18:57 打印 字号: | |

如果有人告诉你

只要存钱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

只要理财就可以拥有高额回报

你会相信吗?你会动心吗?

中院君在这里郑重的告诉大家

这种广告千万不要相信!

因为天上不会掉馅饼

遇事要擦亮自己的眼睛

拆穿非法集资骗局

接下来的时间

跟着中院君一起走进今天的案例

案例回顾

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丹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组织陈某、黄某、肖某、陈某1、刘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通过该公司向虚构项目进行投资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采取发放宣传册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集资。

经司法鉴定,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丹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人民币1328.3万元,涉及人数121人,已归还本金人民币379.4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22.6万元,未归还本金人民币948.9万元。陈某、黄某、肖某、陈某1、刘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数额如下:陈某28万元、黄某279.3万元、肖某194.4万元、陈某163万元、刘某103.8万元。2017年9月23日,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陈某、黄某、肖某、陈某1、刘某经民警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集资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黄某、肖某、刘某、陈某、陈某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黄某、肖某、刘某、陈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

最终,法院判决,丹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陈某等其余人员被判处一年至三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读案例,长心眼

今天,中院君教您一起来识别!

“非法集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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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等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3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4

利用亲情诈骗

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

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责任编辑:刘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