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以案释法】请注意!酒后致死,共同饮酒人或承担赔偿责任!除非...
  发布时间:2020-06-30 18:39:06 打印 字号: | |

 

喝酒这个事儿

我们常提醒身边的每一位朋友

适量饮酒

特别是亲朋好友聚会

一高兴,酒没了度

喝出风险

有个意外

你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

你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

 

、和、徐、桑云南民族大学读书住在同一间宿舍2017年12月31日,四人邀约温、王某到松果里餐厅吃饭,吃完饭后,六人到该餐厅三楼酒吧继续饮酒,当晚21:51分,桑、王离场,23:00左右,温、徐离场。2018年1月1日03:38分王离开酒吧,03:44分,和与餐厅经营者杨到三楼酒吧的阳台寻找王但没有找到人,事后离开餐厅。04:16分保安到松果里餐厅门口告知有一个人在路边躺着,杨与父亲杨1一起去查看,发现此人是王某。在保安的帮助下将王扶进餐厅,之后打电话联系和,和回到餐厅找来面包车将王到医院

 

经医院诊断,王已经死亡。医院出具医学证明书,载明王死亡日期为2018年1月1日,死亡地点为:入院途中,死亡原因为:院外呼吸、心跳骤停。

 

某父母请求法院判令松果里餐厅、和、徐、温、桑、王赔偿各项费用554211元,20%的责任自行承担,其余80%的责任由和承担30%,松果里餐厅承担40%,其他参加喝酒的同学共同承担10%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一、共同饮酒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和维系感情,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应属于社会生活正常社交的需要,因此与以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受害人权益和行为人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就本案而言共同饮酒行为虽然是共同饮酒人自愿从事的行为,但同饮者因饮酒过量遭受人身损害的危险亦可能存在。只有当危险情况出现时,共同饮酒人之间才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帮助的关系。桑、王、温、徐先行离开时,王尚未呈现异常状态,该四人不应承担责任。王未对自身饮酒行为节制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王出现醉酒时,和作为同饮者,应当可以预见到王控制能力、辨认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都可能下降,发现王自行离开之后,应当积极寻找。一方面,和赶到酒吧与酒店经营者某及其父亲对王进行积极施救,并将王送往医院已经尽到了一般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符合基本善良风俗及道德要求。另一方面,王摔在地上的地点距离酒吧5-6米远,事发当时属于和力所能及的寻找范围之内,和对王未尽到必要的照顾义务,存在疏忽大意、轻微的过失,该过失与死亡的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和在本案中应承担5%的责任,即26711元。

 


三、酒吧系供消费的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内的设施应当具有完备的安全性,符合安全性能。本案中,酒吧三楼室外露天阳台的围栏高约1.7米,具备安全保障功能。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实王死亡与酒店未采取有效设施保障安全有因果关系,因此,酒吧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某赔偿某父母26711元 


中院君提醒 

喝酒别拼酒,别劝酒

当你感觉同桌喝酒的人

有醉酒行为

要对他尽到照顾义务

否则,你将面临赔偿

 

 

 
来源:中院宣传处
责任编辑:刘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