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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毒品案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24 10:15:4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昆明两级法院在党委正确领导、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做到打防结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昆明市的禁毒工作作出了不懈努力今年“6.26”国际禁毒日活动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一批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此向毒品犯罪行为吹响警号,表明昆明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

 

   1、昌某某故意杀人罪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昌某某在家吸食毒品后产生有人威胁、恐吓的幻觉,后于13日凌晨3时许携带管制刀具在游走,于当日7时10分许在某地遇到被害人太某某,当即用随身携带的黑色单刃管制刀具连刺太某某3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之后,昌某某离开现场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太某某系升主动脉破裂、心脏破裂、肺脏破裂、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判决结果:被告人昌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我院已于今日上午10时,对昌某某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这是行为人因吸毒产生幻觉后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恶性犯罪案件,充分体现了毒品对人身健康、社会安定产生的巨大危害性。在案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显示,昌某某作案时存在精神障碍导致控制能力、辨认能力受损,但是,昌某某对吸毒后会产生精神幻觉是明知的,其对吸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具有故意。因此,昌某某的吸毒产生幻觉不能成为阻却犯罪成立及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昌某某因吸毒导致控制及辨认受损后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杀人对象具有随意性、无因性,相较之于一般情形下事出有因的故意杀人行为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虽然昌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犯罪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严惩,判处昌某某死刑。

    2、李某、冯某、张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冯某、张某,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三人分别直接参与12次、3次、10次。李某系毒品上线,负责毒品供应,冯某、张某受李某雇佣后介绍、联系吸毒人员购买毒品,从中谋取好处。李某、冯某、张某贩卖毒品的克数分别为18.76克、5.76克、7.69克

判决结果:本案是今日集中宣判案件之一。

    典型意义:三被告人实施贩卖毒品持续仅1个多月,却多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涉及吸毒人员7人,足见当前吸毒及贩卖毒品行为猖獗,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禁毒形势的严峻性。三被告人贩卖毒品过程中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形成严密的贩卖毒品供销链条,是非常成熟的贩卖毒品行为,应该予以严厉打击。

3、孙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3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吸食毒品成瘾并以贩养吸。2018年09月28日8时许,孙某某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杨某(已判处)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晶体可疑物400余颗,后驾车返回到住所地进行贩卖。同日12时许,孙某某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晶体可疑物共计净重47.77克。

判决结果: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吸毒是行政违法行为,并非犯罪,但由于吸毒需要巨大经济保障,久而久之,吸毒人员贫困潦倒便走上用贩卖毒品利润来供养其吸毒的犯罪道路,最终引发“以贩养吸”的典型案件。可见,在禁毒工作中,严厉惩治吸毒人员、加强戒毒工作成效、捣毁吸毒场所,可以摧毁消费源头,从而遏制毒品犯罪高发态势。另外,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以贩养吸”案件,除当场查获毒品计入贩卖毒品外,对于行为其他场所查获的大量毒品,也予以一并认定为贩卖的毒品。

4、冯某、徐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冯、徐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将四箱毒品可疑物伪装后运输至某市,以人民币82.6万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后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4箱(净重78.544千克)、毒资人民币82.6万元,经检验,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大麻、吗啡、鸦片的成分。

判决结果:被告人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冯、徐某某贩卖的虽是“假毒品”,但二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也有实施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贩卖毒品无论真假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被告人冯、徐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5、杨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某地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任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93克,被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某某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8.7克,及含有环己胺成分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净重0.86克。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刑事处罚,又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系典型的累犯和毒品再犯,并且查获有含有环己胺成分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从重处罚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具有较强的教育意义。

6、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5日,罗某甲电话联系黄某某,约定以每克1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合计180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100克,并约定交易时间、地点。黄某某为了赚取差价电话联系苏某某,约定以每克1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苏某某购买合计150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100克,并约定了相同的交易时间、地点。交易当日,公安民警将三人全部抓获,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99.97克。

判决结果:被告人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连环贩卖毒品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自己仅起介绍作用,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经查明,黄某某是以150元每克的价格从苏某某手里购买毒品,以18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罗某某,自己在中间赚取差价,其行为仍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依法予以严惩。

7、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19年9月24日凌晨,吸毒人员赵某、程某某、李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共同商议到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当日3时许,四人购买毒品小马后在杨某某住处用自制吸毒用具吸食毒品小马。2019年11月7日,民警开展吸毒人员收戒工作时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询问,杨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知道吸毒是违法的,害人害己,但不知道容留他人吸毒是犯罪行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终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判处刑罚。

8、武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被告人武指使秦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张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帮其贩卖毒品。2018年10月19日20时许,武将毒品交付给秦某和张某,由二未成年人与买方联系并约定交易地点,秦某、张某以200元的价格将七颗毒品可疑物交付给吸毒人员熊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净重0.27克后公安民警某某抓获并在其住所查获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净重9.23克,白色晶体净重23.46克。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武等人指使刘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帮助其贩卖毒品,承诺每贩卖一次给予刘某某10元报酬,并将毒品可疑物交付刘某某2018年10月12日18时至21时期间,刘某某根据武的指示在法院附近等处以每颗30元的价格出售给多人。当日21时许,刘某某、张某被民警抓获,从张查获毒品。以上毒品均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51克。

判决结果:被告人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武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武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且供述避重就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依法从重严惩。

  9、被告人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0日9时许,当地公安局、街道办事、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潘某某经营饭店泔水桶里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种子可疑物。后经民警询问潘某某餐馆内是否使用毒品原植物种子对食物进行烹饪时,潘某某主动交代并在厨房内交出装有毒品原植物罂粟种子的盆子,经称量,原植物罂粟种子净重为708.47克,经鉴定,平均萌发率为38.67%。

判决结果: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毒品原植物是制造毒品的原材料,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是导致其他毒品犯罪的主要物质基础。本案中被告人潘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种子而非法持有708.47克,且未经灭活,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来源:宣传处
责任编辑:刘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