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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物多样性•守卫共同的家园
昆明中院发布昆明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2018-2020)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作者:环资庭、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0-06-05 17:28:25 打印 字号: | |

2020年6月5日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当天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昆明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2018-2020)》白皮书及《昆明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18-2020)》。

发布会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刘璇主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主持工作)起俊作主旨发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市水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滇池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政协委员应邀出席本次新闻发布会。

起俊副庭长介绍,今年的白皮书,涵盖了2018年至2020年6月昆明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总体情况和新进展。两年来,昆明市两级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85件,同比上涨8.14%。这些案件以环境污染类案件为主,其它案件涉及生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等类型。其中,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13件,覆盖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三大类别。孟筠等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9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昆明市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过去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取得了新发展。上半年审结了近80%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依法惩治了危害生物多样性犯罪行为,并对涉及多种濒危动植物的“绿孔雀”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同时,作为首批挂牌的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昆明中院切实发挥基地作用,坚持先试先行,不断提供经验样本,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实践广度和研究深度,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报了各类调研成果,为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持续输送了昆明智慧。

今年以来,在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昆明市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托两个一站式平台建设,积极探索在线诉讼模式、巡回审判,健全司法便民利民惠民举措,持续增加优质环境资源司法服务供给,回应了群众的环境资源司法需求。

起俊副庭长表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昆明市两级法院将以“争创全国一流、再创全国知名”为己任,以出精品、出规则、出成果、出亮点为目标和工作思路,打造昆明市环境资源审判特色名片,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过去的坚实基础为起点,砥砺奋进、开拓进取,为守护中国生物多样性宝库和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会上还发布了邱圣东等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罪案等六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囊括了采光、日照、大气、水、土壤和自然资源等环境要素,涵盖了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类型。

发布会后,起俊副庭长及审判庭法官就社会各界关注的环境资源审判、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等问题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新华社、人民法治、云南网、云南电视台、云广新闻、春城晚报、昆明日报、昆明电视台、掌上春城、都市时报等中央、省、市10余家媒体参加了本次新闻发布。


附:典型案例

孟筠等与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

本案系相邻关系中日照、采光侵权纠纷案件。在土地之上建造建筑物,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利用土地实现土地效益最为通常的形式,但日照、采光和通风,也是人类需要共同分享的资源。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判决系按照鉴定结论,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判断依据,认定铜业地产公司的日照、采光、通风妨碍行为是否超出必要容忍限度,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助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安宁。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本案系涉及地下水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泽昌钛业公司未批先建案涉渣库导致渗滤液外泄至螳螂川,该地为金沙江上游普度河源头,是长江上游水域重要组成部分,给长江上游水域源头污染造成隐患。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充分评价鉴定结论,并结合污染区域周边进行详实数据分析后,合理确定赔偿责任。根据损害担责原则,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本案亮点还在于,针对后期修复义务的保障,案件判决主文部分创造性判处污染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受损地补种植被并进行有效养护,要求成活率为百分之百并于每年固定期限向执行法院提交情况报告;针对水质恢复,判处污染企业在5年内每年在雨季、旱季分别两次检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执行法院提交检测报告。通过司法判决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受损环境的修复,明确了监督职责,为后期环境修复监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作出了积极的尝试。

 

邱圣东等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系涉及地表水污染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以及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水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对受污染水体的恢复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起到决定作用。同时,本案的处理对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渠道亦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及引导作用。

 

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罪案

本案系涉及大气污染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大气污染刑事犯罪的成本低、取证难度大,屡查屡犯的现象较为突出。打赢蓝天保卫战就是要不断加大对涉大气污染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毫不动摇地以法律武器治理大气污染,用法治力量保卫我们的蓝天白云。本案中,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在较长一段时期内违规向大气中超标排放有毒等物质并屡禁不止,所排放的气体恶臭难闻,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困扰。本案判决,系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大气污染案件的打击力度,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于环境污染违法乃至犯罪惩处的关切,亦对强化排污企业及单位主管人员的环保责任意识,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赵立功等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系涉及土壤污染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注重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整个案件中的贯彻,结合土壤污染的隐蔽性高、持久性强、危害性大、修复困难等特点,依法定罪量刑并确定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对证据规则、罚金与赔偿的协同问题做出适当评判。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已形成相关调研成果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行政机关仍未履职尽责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案中,林业局虽已向相关主体下发通知,督促当事人尽快按要求恢复林地,履行了一定的监管职责。但林业局并无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落实情况,直至一审庭审时被毁林地的恢复工作也未按照林业局制定的工作进度逐项完成,同时,林业局也未将履职督促恢复林地的具体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以上情形应当认定为经开区林业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本案依法认定行政机关违法并继续履职的判决结果,对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具有警示意义,并能够更好地促进相关行政机关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全面履职、保护公益。

 

 
责任编辑:普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