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昆明中院联合三家法院就四起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进行阳光庭审
  发布时间:2020-06-02 11:18:35 打印 字号: | |

6月1日上午,在今年“6·5”世界环境日即将来临之际,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辖区三家设有环境资源专业审判庭室的基层法院分别在不同地点就四起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进行阳光庭审。这四起案件中,有三件涉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一件涉及污染环境类案件;有三案同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有一案直接由基层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四案均已当庭作出宣判。

 

●昆明中院●

6月1日上午9:30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就钟富君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陆龟活体案进行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富君长期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以微信商谈、网上转账、快递运输的方式向他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陆龟活体。

2017年12月3日,钟富君通过余某某向徐某出售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的辐纹陆龟1只;在2018年3月至4月间,又通过余某某向沈某某出售列入CITES附录II的豹纹陆龟1只、红腿陆龟1只、苏卡达陆龟1只。并在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间,通过微信先后四次向李某某购买辐射陆龟、赫曼陆龟、红腿陆龟、豹纹陆龟等陆龟活体共计88只。同年9月,向李某某退还赫曼陆龟35只。经鉴定,其中10只辐射陆龟即辐纹陆龟,列入CITES附录I,其余78只陆龟均列入CITES附录II。

2018年8月15日,公安人员到钟富君经营的“福缘精品龟”店铺将其抓获,并在该店铺内查获CITES附录II物种缅甸陆龟4只、赫曼陆龟或欧洲陆龟1只、苏卡达陆龟1只。

另查明,被告人钟富君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12月13日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告人钟富君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的漏罪没有判决,盘龙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撤销缓刑,将本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宣判后,钟富君不服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经过庭审,昆明中院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盘龙法院●


6月1日上午10:00整,在昆明市盘龙区桃源广场,由盘龙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今颖担任审判长,环资庭庭长杨颖蕾、副庭长张欣担任审判员,另有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7人合议庭,对被告人曾某某、徐某某污染环境罪及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谭虹出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发表意见。

2019年4月30日,经被告人曾某某的授意,被告人徐某某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阿拉街道白水塘47号将酸洗池内的含有重金属的液体向外部环境排放。经鉴定,排放的液体中,重金属铬、镍、砷分别超过最高排放浓度的98.6倍、8.95倍、0.66倍,重金属锰、铜浓度分别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1.98倍、9.85倍。

被告人曾某某、徐某某违反排污及处置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将含有多种超标重金属的液体直接流入村庄排水沟,难以在环境中降解,严重污染环境,且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因两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庭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对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两名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人民币2万元,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因本案中对损害的环境已无法原址修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结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额,盘龙法院裁判两名被告人以购买鱼苗的方式投放于盘龙江进行替代性修复。宣判后,两名被告人来到盘龙边投放鱼苗,替代性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用实际行动表达深深的悔意,为自己的行为“赎罪”。

范今颖院长作出法官寄语,表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社、关系民族未来的大计。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应当深入每一个公民的心中,爱护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应当植根于每一个公民的脑海中。

●安宁法院●


6月1日,安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滇池水上派出所开展“阳光司法”活动,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红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赵红生在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梁王村委会梁王村旁滇池水域内,使用自制电鱼器非法捕鱼,被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并将赵红生抓获归案,并扣押非法捕捞渔获物103条,作案工具若干。经鉴定,捕捞为渔获物为:滇池高背鲫鱼99条,称重2.86千克;红鳍原鲌2条,称重0.055千克;滇池鲤鱼1条,称重0.27千克;云南光唇鱼1条,称重0.005千克,其中云南光唇鱼属于濒危物种。被告人赵红生自制电捕鱼器经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电捕鱼器会对鱼类产生电击。

庭审中,被告人赵红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达了悔过之意,并自愿交纳4000元放流增殖的鱼苗款,用于修复被破坏生态环境。

安宁法院环境资源庭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赵红生使用自制电鱼器在滇池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触犯了刑律,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因被告人赵红生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保护滇池水域生态环境,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活动,减少和遏制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340条等相关法律,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红生犯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人赵红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鲢鱼、鳙鱼、高背鲫鱼鱼苗;由被告人赵红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事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非法捕捞工具予以没收。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赵红生、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旁听人员到滇池边投放鱼苗,进行增殖放流活动。

滇池是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也是昆明的母亲湖,是昆明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域,具备防洪、调蓄、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等功能的高原湖泊。保护滇池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寻甸法院●

 

2020年4月22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张国能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国能在寻甸县金源乡沧溪河坝小河边,用高压气枪射杀灰鹤,致使一只灰鹤死亡的危害后果,后被附近做活的村民以及村委会工作人员、护林员拦下并报警等候处理,民警将其抓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灰鹤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0000元。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年6月1日以阳光司法的方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经过审理,被告人张国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涉案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五万元并在云南省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寻甸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张国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涉案枪支予以没收。

新冠病毒还在肆虐,自然环境还在恶化,物种还在消失,生物多样性的问题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情形,遏制自然界不断加速的物种丧失和自然栖息地退化趋势,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


 
来源:中院宣传处
责任编辑:刘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