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付款消费模式中,双方多采用格式合同缔约,一旦消费者完成了充卡付费行为,其消费选择权便长期受经营者限制。
近年来,健康生活理念深入人心去健身房健身、社交成了很多人的选择,为了达到更好的健身效果,便有人购买私教课然而,其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今天,中院君所讲的这个案例就跟此有关。
案件回顾
2018年2月28日,邓某与xx健身会所签订会籍合约书,并交纳会员费6080元,办理了期限为6年的会员年卡,会员卡生效日期自2018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之后,邓某在健身会所运动健身期间,多次购买多个健身项目的私教课程。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底,共计向该健身会所支付私教课程款共计291370元,与之前缴纳的会员费6080元合计297450元。
后来,因邓某认为健身会所多次更换私教课程的私人教练,故自2019年3月即停止到此处运动健身,剩余私教课程款191820元未消费,邓某要求xx健身会所全额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xx健身会所称,不存在违约行为,拒不退还邓某诉请的预付款。双方就未消费款项如何退还未能协商一致。
事后,邓某诉至法院,提出诉请:要求xx健身会所退还邓某健身预付款196887元,并支付迟延退还预付款的利息。
法院判决
邓某到xx健身会所购买健身服务,xx健身会所应当依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为邓某提供服务,但xx健身会所更换私人教练的行为,导致其提供的健身服务不能满足邓某对私教课程的要求,邓某有权选择是否继续由xx健身会所提供服务或者退回预付款,现邓某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xx健身会所更换教练继续为其提供服务,故应当由xx健身会所退回收取邓某的预付款。
最终,法院判决,xx健身会所退还邓某预付款196887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存款利率,自2019年3月27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院君有话说
对于预付式消费中潜在的交易风险消费者应树立纠纷预防与理性维权相结合的观念
01
按需消费,理性充值
根据自身对产品或服务的实际需求,办理适当额度及期限的预付卡,切勿为了获得优惠折扣而投入超越实际需求的资金。
02
谨慎选择商家
结合商家信誉、经营状态,尽量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和经营历史的商家,必要时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营者登记信息。
03
签署正规的服务合同
明确约定服务范围、期限、服务内容、退款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04
留存维权凭证
平时有意识地保存购物凭证、服务约定、消费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