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今天,中院君给大家带来一则非法用工赔偿案
案例回顾
杨某、朱某于2001年8月6日共同生育杨某1。某餐饮公司招录杨某1为其做工。2016年12月9日,某餐饮公司派李某、杨某1等员工到大理新店工作。2016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李某与杨某1酒后在大理市下关镇发生争执,李某将杨某1打倒,并用脚踢打杨某1,直至杨某1没反应后将其抛弃在垃圾箱内,后又返回用拳头及砖块猛击杨某1头部致其死亡后逃离。
这里估计要问中院君了这与非法用工
有什么关系呢?
从出生日期和雇佣日期可看出
杨某未满16岁非法雇佣童工
事后,杨某1的父母杨某、朱某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将某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餐饮公司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招录不满十六周岁的杨某1工作,在用工期间将杨某1派到外地工作,期间遭受非法侵害致死,餐饮公司非法用工的行为具有过错,应当对杨某1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杨某1的死亡系案外人李某实施的侵害行为直接导致,可适当减轻餐饮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某餐饮公司的实际过错情况以及杨某1被他人侵害的实际情况,法院确认杨某1死亡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在扣除由侵权人李某承担的60000元之后,由餐饮公司向杨某1的父母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餐饮公司赔偿杨某1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3658.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院君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切勿非法用工,这是违法的!
家长:注重教育,什么时间孩子应该做什么事,心中要有数,勿让孩子过早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