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但是
喝酒后不开车是不是就可以想怎样就怎样?
酒后乱跑一样很有可能出大乱子
今天中院君再一次见识了酒后惨烈的一幕
案件回顾
2017年2月23日0时27分许,胥某驾驶小型轿车,因未能对路面情况进行仔细观察,将深度醉酒睡卧于机动车道内路中的邱某撞伤后逃逸,致使邱某随即被梁某驾驶的公交车再次撞击挤压,当场死亡。
后经有关方面检验,邱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13.93mg/100ml(乙醇/血)。经鉴定,邱某符合在深度醉酒状态下,被车辆碰撞、挤压致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多脏器挫裂伤并窒息死亡。其中多脏器挫裂伤符合被车辆碰撞形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符合被车辆挤压、搓压形成,窒息因素符合在深度醉酒状态下车辆挤压形成。经认定,胥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梁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8年3月,胥某对邱某家属给予了经济赔偿,并与邱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邱某家属请求法院对胥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案发地点系城市主干道,过往车辆较多,案发时间为足以影响视线的凌晨。被害人邱某因深度醉酒违反“行人不得坐卧车行道”之交规睡卧于机动车道内,本身将自身置于被车辆碰撞的高度危险之中。胥某违反国家交通法规,驾车撞倒邱某后未及时停车而逃逸,导致梁某驾驶的公交车二次对被害人碰撞碾压,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邱某的死亡结果,胥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公交车的二次碰撞属于正常介入因素,且该介入因素未阻断胥某的碰撞、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应当认定胥某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
法院判决:胥某承担该案损害赔偿的60%,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梁某承担该案损害赔偿的30%,由邱某家属方自行承担该案损害赔偿的10%。
法律链接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