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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三个规定”系列宣传(二)这种“忙”谁也帮不了,请托“内部人员”就是害他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0-04-29 10:01:01 打印 字号: | |

如果你有朋友在法院上班,你是否给他发过QQ、微信:“我朋友的朋友的朋友托我问一下那个案子……”

如果你是法院工作人员,你是否接到过亲戚的电话、朋友的短信“喂,那个案子的嫌疑人是我的……,帮忙关照一下”

该咋办?

这种“忙”千万不能帮。

 

今天,跟中院君继续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指的什么?

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那些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答:(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问: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如何处置?

答:(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怎么办?

答: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责任编辑:普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