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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三个规定”系列宣传(一) 绝不允许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0-04-28 15:15:21 打印 字号: | |

2020年全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要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落实“三个规定”专项整治,即通过专项整治的方式,深入推进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

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

是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

昆明中院将开展“三项规定”系列宣传

今天

我们一起学习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中的领导干部指的是?A

答:本规定中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问:人民法院在落实该项规定时,是否有具体办法?A

答:为落实该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了《人民法院落实

 

问:领导干部及身边工作人员、亲属的哪些行为,应该予以记录、留存?A

答: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领导干部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案件处理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人民法院均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问:领导干部的哪些行为 是需要特别报告的?A

答:(一)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面、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六)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七)要求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八)要求人民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

(九)要求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

(十)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

(十一) 要求人民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给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

(十二)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十三)要求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十四)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出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十五)其他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

Q

问:对干预司法活动情况不记录或者记录不实的,对法院工作人员会有什么处罚?A

答: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问:《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领导干部与《规定》中的是否有差别?A

答:《实施办法》中的领导干部还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 

 
责任编辑:刘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