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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挽留出轨丈夫无果,一怒之下用残忍手段将其杀死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0-04-10 10:24:56 打印 字号: | |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从这句话里,看出了夫妻缘分的难得和珍贵。人生是很短暂,要做到人生无悔,夫妻恩爱,白头偕老,一定要珍惜感情、珍惜家庭。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被告人郭某(妻子)发现张某(丈夫)有外遇,关系暧昧,婚内出轨。郭某挽留无果后,夫妻双方于2018年1月办理了离婚。离婚后,郭某仍时常劝说张某回归家庭,但均遭到拒绝。2018年2月28日凌晨4时许,郭某再次劝说张某回归家庭,张某对郭某进行了言语攻击,双方在争执中,郭某产生了杀人念头,她使用铁锤击打张某头部,又用砍刀将张某颈部砍伤后,继续使用沙发巾、电线勒张某颈部致其死亡。

作案后,郭某于当日凌晨5时许拨打110投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捕。2018年2月28日5时许,民警将郭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颈部被勒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不能正确处理与前夫的感情纠纷,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先后使用砍刀、铁锤及沙发巾、电线等作案工具杀害被害人张某,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昆明中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郭某杀害被害人张某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本应予以严惩,但被告人郭霞在案发后主动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案发地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被告人郭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另,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后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张某在与被告人郭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与他人产生婚外情,违法了我国《婚姻法》规定,对本案的发生及矛盾的激化负有过错。法院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郭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被告人郭霞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郭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院君寄语

家和万事兴

遇事要冷静

合理解决家庭矛盾

切勿冲动!


 
责任编辑:刘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