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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昆明中院民一庭对一起申请撤销仲裁案件进行了视频远程开庭。
【案件介绍】被申请人杨某于2004年4月1日到申请人XX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从事市场营销工作。2015年,双方当事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3日期间经申请人同意请事假。2019年3月22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2019年4月,被申请人向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2月、3月的工资。该仲裁院审理后作出了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2月、3月的工资共计7330.95元仲裁裁决书,裁决。裁决作出后,申请人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