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进一步强化全市法院民商事员额法官的学习氛围,增强业务技能,加深对证据新规的理解认识,严格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1月16日,昆明中院召开全市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专项学习交流会。会议采取视频会议形式。昆明中院主会场设在二楼信息数据中心,各基层法院设分会场。
此次学习交流会为期一天。在上午的会上,昆明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志昆向大家介绍了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以及贯彻执行《修改决定》应注意的问题。昆明中院民二庭副庭长车林恒向大家介绍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及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的完善。
下午,昆明中院民二庭副庭长何海燕以修改《民事证据规定》为切入点,分析了民事诉讼中的自认规则。昆明中院民四庭副庭长、环资庭负责人起俊介绍了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针对虚假陈述、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
据悉,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