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完全丧失履行能力。尤其是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基本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就属于“执行不能”的一种。这类案件中,被执行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
针对此类“执行不能”案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刻领会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从申请人的利益出发,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10月25日,昆明中院结合“春城利剑”执行攻坚活动,邀请中新社、云南信息报、云南交通之声、春城晚报、昆明日报、都市条形码、街头巷尾、无线昆明等十余家中央、省、市级媒体召开司法救助大会,就11起执行案件中的23名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给予救助金发放。昆明中院执行局指挥中心主任付琼在发布会上作情况介绍并通报了典型案例,政治部副主任刘璇主持发布会。
据付琼主任介绍,这11起执行案件均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共发放485000元救助金。这些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均为农民、无业人员或务工人员,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均在监狱服刑或已判处死刑。针对此类执行不能案件,昆明中院按照既定的司法救助工作制度,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对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赔偿能力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情况、损失程度等进行详细调查、审查,采取集中发放和个别发放相结合的方式,在确保司法救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基础给予申请发放救助金。2016—2019年,全市法院共发放执行救助金382.6万元,共救助涉各类案件申请人322人,有效地缓解了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生活困难。
付琼主任表示“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在执行过程中,昆明中院将继续本着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坚持多问一句、多走一步、多帮一把的理念,对因案致贫、因案致残的当事人,及时将他们的情况总结整理,积极向市委政法委报批救助申请,有效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利,真诚传递司法温暖。
典型案例——
1、被救助人徐某。2016年8月4日23时许,被执行人赵彩华与被害人陈某(本案申请人徐某的亲属)在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一巷道内,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斗,赵彩华使用拳脚殴打陈某,致其死亡。昆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彩华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原告徐某经济损失95148.88元。该案执行中,申请人徐某丧失了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其本人无固定收入,且身患疾病,家庭十分困难。经查,被执行人赵彩华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徐某符合救助条件,特救助9万元。
2、被救助人李某。被救助人李某的遭遇更加令人同情。其母亲被罪犯杨正林活活勒死后又纵火焚烧。杨正林不仅杀害了被救助人的母亲,还将其唯一房屋烧毁。罪犯杨正林已在2016年12月被法院判处死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139306.5元。执行法官在实地调查中了解到,被救助人李某的父亲多年前也因病去世,只剩下其一人。李某平日靠打工度日,因薪水低廉,无力重建被烧毁的房屋,一直租房居住。经查,罪犯杨正林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审查,李某符合救助条件。特救助8万元。
3、被救助人曹某和陆某。2016年10月29日晚21时许,李文云等4人在昆明市经开区一酒吧喝酒,当晚23点30分左右,被害人刘某和陆某经人介绍后与李文云等人坐在了一起。凌晨1点,几人因琐事发出冲突。李文云拾起路边的钢管朝陆某狠狠地挥去。将陆、刘二人打翻在地后,李文云等人离去。2016年11月8日,被害人陆某被发现死于出租房内。经法医鉴定,陆某系受钝性外力多次打击,致胸部多根肋骨骨折,肺破裂、血气胸,继发肺部感染死亡。2017年,昆明中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文云有期徒刑8年,赔偿经济损失52452元。该案被害人是执行申请人曹某和陆某的儿子。经法院执行人员实地调查,被救助人曹某双腿残疾,行动不便,并患有脑梗阻、小脑萎缩重病。儿子遇害后,被救助人家庭生活更是雪上加霜。经查,罪犯李文云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经审查,被救助人曹某和陆某符合救助条件,予以救助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