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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法院审理首例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作者:官渡法院  发布时间:2019-04-22 09:49:52 打印 字号: | |

201949日上午,官渡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诸某某、黄某、余某某涉嫌犯抢劫罪一案。因被告人黄某开庭时尚未成年,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官渡法院审理的第一件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刑事案件。

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86月至7月期间,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被告人诸某某及多名同伙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发生性关系为由,多次将数名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再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共计实施抢劫作案四起,劫取财物价值共计38838元。二、20186月期间,以被告人诸某某为首,被告人余某某、黄某及同伙多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发生性关系为由,多次将多名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再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共计实施抢劫作案三起,劫取财物价值共计184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诸某某、黄某、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为保证庭审规范有序进行,官渡法院受理本案后高度重视,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方案。庭前,合议庭认真阅卷、精心准备,召开庭前会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就本案举证质证进行有效沟通。庭审中,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就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双方就本案的定性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帮教,四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均表示要痛改前非。本案的审理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将择期进行公开宣判。

责任编辑:普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