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3月29日上午,在昆明海埂会堂玉兰厅召开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新闻发布会•昆明市、曲靖市专场发布会。昆明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扫黑办主任李建阳,曲靖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扫黑办主任吴朝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安静,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永剑等发布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田虎青主持新闻发布会。
李建阳书记在介绍情况时表示,昆明市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昆明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系列决策部署,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持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截至3月25日,全市在侦在办涉黑组织案件11起,其中,一审判决2起;涉恶团伙案件73起,其中,一审判决28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269人,破获刑事案件1820起,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李建阳表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昆明市将在巩固前期战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久久为功、善作善成,继续在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深挖彻查、发挥组织优势、形成综合治理、营造宣传声势上下功夫、求实效。我们相信,在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一定能扫出清风正气、朗朗乾坤,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在发布会的提问环节,就人民法院如何确保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昆明中院安静副院长从四个方面作了回复。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委政法委的有关指示精神,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将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积极推进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审判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全市法院成立了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组织了扫黑除恶工作专班。中院班子成员挂包督导各基层法院扫黑除恶审判工作,认真落实一把手责任,严格责任落实,积极作为,扎实工作,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二是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审判质效。全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实体公正,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非法证据排除,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文件精神,深挖“保护伞”、打击腐败活动。在审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认真分析案件信息,对发现的涉及公职人员涉嫌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受贿、渎职等线索,以及受理的其他案件中梳理甄别发现的相关线索,依法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是将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全过程,积极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市法院都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还在人流量大的区域悬挂宣传标语、挂画,发放宣传手册,在官方网站及官方微信、微博平台就相关知识进行宣传等。近期,昆明中院与省委政法委联合制作了扫黑除恶宣传片,现该片正在市中心电子大屏进行轮播,并在网络媒体平台进行了推送。西山区法院拍摄的以宣传扫黑除恶为主题的《大风》,被中央政法委评为第三届平安中国最佳微电影奖。同时,全市法院干警积极行动起来,纷纷走进社区、学校、村落,通过摆摊设点、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轰轰烈烈地开展扫黑除恶相关的法制宣传活动,为全市营造严打涉黑恶违法犯罪宣传活动提供了有力支持。
发布会上,安静副院长还就昆明全市法院审理的5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1、石林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谢泽云等人涉黑案
经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谢泽云纠集多人在石林县天生桥村芝云洞(地名)等地开设赌场非法牟利、非法放贷、利用社会闲散人员和有前科的人员暴力讨债,逐渐在石林县形成一定“恶名”。
2014年11月至今,被告人谢泽云以其位于石林县天生桥村芝云洞的自建房和坤霖园艺苗圃为主要活动场所,以合法经营实体为掩护,纠集石林籍、昭通籍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谢泽云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徐明进、张见兵、杞云峰、李朝明、祖万涛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继、祖万辉、朱福文、贺曈、邢雄武、黄彪(另案处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的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等七起犯罪活动以及非法放贷、非法持有弹药、贿赂村干部、非法开采风景石等十一起违法行为,在石林县形成了稳固的恶名,特别是在天生桥村一带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石林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谢泽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徐明进等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刑的刑罚。
2、石林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潘云华等人强迫交易、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寻衅滋事案
经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潘云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长期横行乡邻,欺行霸市;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与其他非法势力相互勾结,肆意妄为,强买强卖;长期垄断石林彝族自治县生猪屠宰市场及交易市场,危害民生,谋取巨额利益;长期把持农村基层组织政权,独断专行、唯利是图;利用职务便利,在政府拆迁改造过程中肆意侵吞、挪用、骗取公共财产,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石林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潘云华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4万元;认定被告人李公平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20万元;认定被告人陈天勇犯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潘云华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寻甸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刘显红等15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经寻甸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莹、刘显红夫妇租用仓库用于囤放、销售盗窃得来的柴油谋取利益;被告人刘显红长期参与盗窃柴油,并负责邀约、组织他人实施盗窃,形成了以刘显红、陈莹为核心的团伙犯罪,该团伙实行盗窃柴油、屯油、收购、销售“一条龙”,引发昆明、寻甸等多地区长时间货车司机对柴油被盗的恐慌,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寻甸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显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梁小美等人分别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刑。
4、西山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周海欧等10人敲诈勒索案
经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莺、高广昌、周海欧等人针对有车辆做保障的借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虚高的空白借款合同,肆意单方认定借款人违约后,采用公司贷后部门人员债务追讨、直接用事先准备好的备用钥匙将借款人车辆开走等方式,要求借款人承担高额的违约金、拖车费、借款本息等费用。共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既遂金额121480元,未遂金额27100元。此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活动,明显区别于普通民间借贷。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恶势力”的规定。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海欧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刘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广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梁天彬等人分别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刑。
5、西山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马海昆等17人非法采矿、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包庇案
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海昆、胡云岗、黄亚、马海波、马保祥、攸文冬、于伟洋、付有才、杨文龙、张文华的非法采矿行为,无任何开采方案,野蛮开采,造成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破坏,严重损害滇池流域生态环境。被告人马海昆、胡云岗、黄亚、马海波、马保祥、攸文冬、于伟洋、付有才、杨文龙、张文华、王永、马洪等人,以马海昆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多次、多地非法采矿,并在非法采矿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海口街道办事处片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马海昆犯非法采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云岗、黄亚、马海波、马保祥等16人分别以非法采矿、破坏生产经营罪、包庇罪等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对各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进行追缴。
中央驻滇、香港驻滇以及云南省各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今天的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