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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法院进行“扫黑除恶”公开宣判活动,并于当日召开新闻发布会
作者:盘龙法院  发布时间:2019-03-26 16:14:38 打印 字号: | |
  • 公开宣判
  • 召开新闻发布会
  • 法官接受记者采访

为进一步深入打击地方恶势力的嚣张气焰,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彰显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敢于亮剑的信心和决心,回应社会公众的关注,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2018年12月14日上午,盘龙法院在五楼第十一法庭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邹某犯抢劫罪一案公开进行了宣判。下午,在十五楼信息数据中心召开了“扫黑除恶”公开宣判活动新闻发布会。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23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徐某、文某(均另案处理)二人在昆明市火车站站前,以威胁、殴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叶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和一部价值人民币2680元的苹果6S手机。


2017年10月27日7时40分,被告人李某又伙同徐某在昆明火车站南二环桥下,以威胁、殴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展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1050元的vivo手机,并通过微信转账转走展某某的5700元人民币。


2017年1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再次伙同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新南站广场某处,以威胁、殴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430元和一部价值人民币1370元的OPPO手机,并通过微信转账转走王某某的1070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1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邹某在昆明市盘龙区龙头街某路边,以持刀威胁、恐吓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未成年)的魅族、OPPO手机各一部,价值共计1450元。


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邹某在昆明市经开区某大厦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件审理


经审理,盘龙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邹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其中,被告人李某多次抢劫,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李某、邹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同徐某、文某等人长期纠集在昆明火车站附近区域,在故意同他人发生肢体碰撞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多次实施抢劫犯罪,为非作恶,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李某、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


公开宣判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后,盘龙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公开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继续追缴涉案财物发还被害人。


召开新闻发布会


当天下午,盘龙法院召开了“扫黑除恶”公开宣判活动新闻发布会。


今年以来,盘龙法院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省、市、区及上级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相关会议要求,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截至目前,盘龙法院共受理涉恶案件5件,涉及被告人15名,并在专项斗争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2018年2月5日,盘龙法院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全院“扫黑除恶”专项工作。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宣传氛围。在法院正门入口处及院内等多处悬挂“扫黑除恶”宣传标语及横幅,在立案大厅显示屏上持续滚动播放宣传标语,精选涉恶案例在法院官网、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自有媒体上进行推送。


三是建立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摸排机制。


四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审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


发布会上,盘龙法院重申,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盘龙法院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提供犯罪线索的群众,法院将对其信息严加保密、依法保护。

责任编辑:普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