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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区“扫黑除恶”第一案开审并当庭宣判
作者:东川法院  发布时间:2018-12-27 17:57:01 打印 字号: | |
  •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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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日上午9时,昆明市东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邹某某、白某某等6人形成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这是我院自东川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审理的首例涉恶势力案件。

当日上午12时,东川区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白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834日凌晨2时许,因喝酒发生口角,被告人邱某某在昆明市东川区兴玉路某酒吧门口持刀将被害人王某甲砍伤。经鉴定,王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84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白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到某酒吧,邹某某借故殴打酒吧服务员李某甲。经鉴定,李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为达到在酒吧“罩场子,收取保护费”的目的,被告人邹某某、白某某等人胁迫某酒吧老板广某某谈“上班罩场子”事宜,直至凌晨6时许,广某某被迫同意安排邹某某等人到酒吧“上班”领取工资后才获准离开。邹某某、白某某共获利1万元人民币。因被告人邹某某等人在某酒吧“罩场子”,为所欲为,酒吧顾客变少,经营困难,后被迫转让;

2018612日晚2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某酒吧借故生非,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矛盾,被告人邱某某、邹某某、白某某纠集他人(另案处理)持刀追砍王某乙,追至兴玉路速八KTV门口,邱某某持刀将被害人王某乙手部砍伤。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情属轻微伤;

20186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金某某(另案处理)等无故殴打在某酒吧门口烧烤摊上吃宵夜的被害人孙某某、马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马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警察出警后,邹某某、代某某(另案处理)阻扰警察执法被行政拘留;

2018813日晚,被告人邹某某、赵某某、杨某、李某等人经邹某某提议,并让金某某(另案处理)送来两把长刀,后邹某某、赵某某、杨某、李某、金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十余人再次到某酒吧找新老板卜某某谈“罩场子,收取保护费”事宜。卜某某拒绝后,邹某某便指使赵某某、杨某、李某、金某某(另案处理)对酒吧进行打砸。经东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损毁物品损失为6255元;

2018820日凌晨1时许,邹某某在酒吧内借故殴打酒吧的两名女性顾客黄某、李某乙。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李某乙的伤情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自2018430日至2018820日,以被告人邹某某为首,与被告人白某某、邱某某、赵某某、李某、杨某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持凶器追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团伙。其中被告人邹某某是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对犯罪团伙所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余五名被告人在本案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是本案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应对其所参与的罪行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普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