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拍卖前,需对财产进行价格评估,然而评估程序往往耗时长、费用高。近日,昆明中院将1442万余元执行款发还给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这起案件的快速执结,便是采取了标的物拍卖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协定的方式,仅仅用时一个工作日便确定了涉案标的物——禄劝县城掌鸠河世纪中心46套房产的拍卖处置参考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昆明东云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刘某、唐某因借贷产生纠纷,东云航空票务公司等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立案执行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46套房屋。
为了确定财产价值,法院一般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需要选择评估机构、与评估单位勘查现场等,导致办案期限冗长。此外,在支付一定比例的评估费用时,甚至可能出现评估费用大于评估标的价值的状况,既不利于案件的执行也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甚至有时双方当事人认为评估价格与实际价值不符,不断提出复议,再次增加办案时长。
案件承办人考虑到传统评估所耗时长不利于在期限内完成对标的物的处置,并且涉案房屋位于禄劝县,属于比较偏远的地区,也是人群购买力比较弱的地区。为此,承办人依法就房屋的评估价格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经释明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和与传统评估进行对比,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确定了房屋拍卖的处置参考价,并将46套房屋拆分拍卖。
最终,经过一拍、二拍、变卖等司法拍卖环节,46套房屋均顺利成交,成交总价高达1749万余元。扣除连本带息的1442万余元案款外,剩余部分归被执行人所有。
今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议价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这使得原本长达一两个月的评估期限大幅缩短,并且无需当事人承担任何费用,使执行案件更加公平、公正高效。昆明中院执行局在处理实际案件中巧用双方当事人“议价”机制,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速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