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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为“美丽昆明”护航
昆明中院召开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十周年专题新闻发布会
作者:宣传处 环资庭  发布时间:2018-12-21 09:58:36 打印 字号: | |
  • 发布会现场
  • 与会人员
  • 环资庭副庭长杨越作主旨发布,政治部综合处处长曾勇主持发布会
  • 我院环资庭副庭长杨越接受记者采访

200812月,以“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为切入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云南省率先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庭。随后,下辖的安宁、寻甸、盘龙、宜良、石林五家基层法院分别成立环境保护庭及环保合议庭。20141023日,环境保护庭正式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十年来,全市法院积极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工作重点和突破口,有针对性地提供契合时代要求和社会实际的环境司法服务,有效维护了环境公共利益,也有力促进了昆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可持续发展。

201812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十周年专题新闻发布会,昆明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副庭长杨越通报了昆明中院环境公益诉讼开展情况和近期审结的泽昌钛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一审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鲁军,昆明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夏静良及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环保局、安宁法院、寻甸法院、盘龙法院的领导出席了发布会。

据杨越副庭长介绍,昆明中院环资庭成立后,先后成功审结了公益诉讼人昆明市环保局诉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开启了昆明中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破冰之旅,也是我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还是全国首例由市环保局起诉并由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被最高法院评为2011年全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截止到目前,昆明中院先后审理安宁市国土资源局、宜良县国土资源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等多个主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下辖盘龙区等基层法院审理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6件、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3件。201511月昆明中院环资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首批环境司法实践基地。

据悉,昆明中院环资庭成立的十年来,共审理各类涉环保案件168件,其中民事74件(含公益诉讼9件),刑事87件,行政5件,执行2件。在所审理的环境刑事案件中,主要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盗伐、滥伐林木罪等案件类型;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主要涉及采矿权、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资源类买卖、承包、联营等合同纠纷;所审理的行政案件类型主要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在对泽昌钛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一审情况进行通报时,杨越副庭长表示,泽昌钛业环境污染案,是发生在长江上游的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的审理,落实了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发挥了积极环境司法作用。

最后杨越副庭长表示,环境保护关涉千家万户、子孙后代,具有典型的公益性。在各类环境诉讼中,环境公益诉讼无疑最具影响力、最能彰显司法服务环境治理力量,也最能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昆明中院将以泽昌钛业环境污染案审理为契机,不断总结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在未来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新期待、新要求,护航“美丽昆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附:

泽昌钛业环境污染案审理情况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特点

本案是昆明中院近期审结的涉长江上游地区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向昆明中院提出请求,判令被告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昌钛业):1.立即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2.采取措施修复因其违法行为而被污染的环境或承担环境污染修复费用;3.承担案涉渣库污染区域从被污染开始到修复完成期间的生态功能损失费;4.在国家级媒体向全社会公开赔礼道歉;5.承担绿发会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6.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泽昌钛业是一家从事钛白粉生产、销售的民营企业。20119月,泽昌钛业违规修建案涉渣库并堆存了约14万吨的含硫酸钙的水处理污泥和硫酸亚铁废渣。20174172240分,案涉渣库西北方的水泥截洪沟出现破损,导致因雨水淋溶产生的囤积在案涉渣库低洼处的酸性废渣渗滤液外泄。约33848立方米、酸碱度(PH)为2.56-3.53的酸性渗滤液外泄至案涉渣库下游曹溪哨老鼠田箐沟、龙纳河后,最终汇入螳螂川,总长达9.37公里。20177月,被告泽昌钛业对案涉渣库进行闭库并于201812月通过验收。

法院认为,泽昌钛业违规修建案涉渣库、违规堆存硫酸亚铁废渣、未妥善处置酸性渗滤液,导致其外泄河道,造成案涉渣库下游水生态环境污染,降低了地区原有水生态系统所提供的供给服务功能、支持服务功能和良好生态环境存在价值,依法应承担环境侵权法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泽昌钛业:一、支付环境替代修复费用人民币10万元、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污染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20万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30万元付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二、支付原告绿发会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万元;三、就环境污染行为在云南日报或春城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年内,对位于富民县罗免镇张湾村大白皮箐冲沟的废渣堆场按《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大白皮箐渣库闭库方案》要求补种的植被进行有效养护,在养护期内,应保证补种绿植成活率百分之百,并于每年121日向法院书面报告对补种植被的养护情况;如怠于履行对补种植被的养护义务,法院将委托其他主体代其履行,为此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泽昌钛业予以支付;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年内,对位于富民县罗免镇张湾村大白皮箐冲沟的废渣堆场的地下水水质进行检测,具体检测由被告泽昌钛业出资,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于每年旱季(1月)和雨季(8月)各检测一次位于废渣堆场上、下游的地下监测水井,检测指标应包括酸碱度(PH)和铁(Fe),并于当年121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法院提交检测报告;如怠于履行以上检测义务,法院将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代其履行,为此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泽昌钛业予以支付。

本案的审理集中体现了昆明中院环境资源审判的五大特色亮点:

1. 坚决贯彻损害担责、全面修复原则。昆明中院充分依托现有民事责任规则,在尊重审判规律的前提下,运用司法手段将技术方法转化为法律责任,探索从森林到空气、水流、矿产资源等领域的生态司法保护和修复模式,全面修复受损环境。在审理非法采矿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鉴于被破坏的矿产资源无法修复,昆明中院首创“异地补植”的模式来达到生态环境总量平衡,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修复不对应的问题。”在审理水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由于雨水冲刷、自然净化等原因,部分受污染的水质已得到恢复,但针对整体受损的水生态服务功能,法院仍然要求被告以承担替代修复费用或增殖放流等方式,进行区域水生态环境的综合统筹治理。本案中,虽然受污染的局部水域已恢复基线水质,但并未就此免除被告的环境修复责任,而是要求其承担具有惩罚性质的替代修复费用以及赔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服务功能损失。同时,考虑到案涉渣库地处长江流域上游河段,即便已实施闭库,但闭库后的尾矿库仍是重大危险源之一,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还会对生态环境构成重大威胁。为此,昆明中院还要求被告对案涉渣库进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在5年内持续养护已恢复的植被并定期检测地下水质,从根源上解决案涉渣库给周边环境及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带来的安全和污染隐患,确保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到位。

2.注重环境司法机制创新。环境司法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昆明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通过联发《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环境保护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在此基础上,又制定了《关于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意见(试行)》、《关于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执行,为进一步加大昆明市环境司法保护力度,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依据。昆明中院还推动成立“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解决环境诉讼鉴定难题。本案审理中,昆明中院积极与环境保护执法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沟通,就被告污染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受损环境的后期修复等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

3.积极探索公益诉讼资金管理使用路径。本案中,由被告负担的生态修复费用和环境服务损失费用须全部支付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这一账户是在昆明中院和市环保局建议下,由市政府于20101025日设立,市环保局作为账户的具体管理人。按照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中由被告负担的赔偿金应向公益诉讼救济基金支付,修复环境的费用也由救济基金支出。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时,还可以向公益诉讼救济基金申请诉讼费用。专项救济基金账户的设立,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赔偿款和环境修复费得到统一管理和使用,彻底解决了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及诉讼利益归属问题。该做法在全国属首创

4. 建成独具昆明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昆明中院充分利用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2011年,昆明中院与市环保局、安宁市法院、安宁市林业局等单位共同建成全国首个“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林”,2016年,盘龙区阿子营牧羊河旁、寻甸凤龙山和东川汤丹镇也相继建成“环境公益诉讼林”。20176月,昆明中院与市环保局、嵩明县环保局在嵩明县七里湾大龙潭共同建成第五个“环境公益诉讼林”。环境公益诉讼林的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环境资源案件侵权人向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的赔偿金,选址优先考虑污染损害地,其次是水源保护地或环境薄弱地区。安宁环境公益诉讼林建成后,对所在地车木河水库水源区的饮水安全和生态环境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盘龙环境公益诉讼林建成后,有效净化水质,对防止农村生活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并通过牧羊河、冷水河流入松华坝水库有明显作用。寻甸环境公益林建成后,集环境法治教育、原生植物种植和旅游生态观光为一体。东川环境公益诉讼林建成后,缓解了东川汤丹片区过去因过度开采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嵩明环境公益诉讼林建成后,使曾经遭受污染的七里湾大龙潭周边环境得到全面改善。环境公益诉讼林的建设,充分发挥了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和修复功能,使人民群众从中有更多的获得感,也成为生态昆明一张亮丽的“法治名片”。

 

5.着力营造环境资源审判良好社会氛围。昆明中院始终坚持将司法公开原则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意愿。对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本案开庭恰逢6.5世界环境日,昆明中院以“庭审进校园”为契机,在云南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也是《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昆明中院首次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大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系云南省首例。庭审中,昆明中院法官向来自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云南师范大学和云南财经大学的300余名师生展示了真实的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庭审现场,并邀请十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委目督办等相关部门人员观摩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还与同学们进行了互动交流。最后,由云南大学学生代表向全体旁听庭审的学子们发出“环保倡议”,号召大家爱护地球、维护生态、保护环境,做美丽中国的行动者。昆明中院还充分利用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宣传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情况,定期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不断增进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以自己的行动参与环境治理。

责任编辑:普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