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萍:
本院受理的陈虹羽上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原审被告刘新萍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民终7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虹羽承担。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