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辉煌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云南辉煌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114045.93元,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计算期间及计算标准附后,暂计至起诉状落款日止为16762052.59元)。3.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暂计至起诉状落款日止为234385元)。4.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云南辉煌工贸有限公司新厂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为支付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6110483.52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承诺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2019年2月26日下午14时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