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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误会法官!这些情况导致“执行不能”
作者: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9-29 16:42:51 打印 字号: | |

在执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而当法院已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无法及时执行到位时,就认为法院给群众开了张“法律白条”,就认为这是法院“执行不力”。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大家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执行难”≠“执行不能”≠“执行不力

执行难: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

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 四大难题 ”:

 查人找物难:查人找物是执行工作面临的第一项任务,查不到财产、找不到人,后续的执行工作就无从谈起。实践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导致法院很难完成查询任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应对规避执行难:由于我国社会诚信建设不健全,失信成本较低,导致有些当事人不守信用、不讲诚信,不仅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反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

财产变现难:在法院查控到的被执行人财产中,大部分的财产需要通过评估拍卖程序变现成现金,才能向当事人支付。一直以来,财产评估拍卖是一大难题。

有效管理难:一方面,执行体制机制仍处在发展变化的不稳定阶段,尚未形成统一有效的运行模式。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无法一次执行完毕,要几次甚至几十次才能全部执行完毕。

当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而这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程序终结的案件;另一类为被执行人可供被执行的财产不能全部满足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如财产已全部被抵押等。

遇到 执行不能案件,法院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征求申请人意见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种情况为暂时结束执行程序,待将来具备条件时可再次恢复案件的执行。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

当然不是。

很多申请执行人认为,案件“终本”后,法官就不管了,这绝对是个天大的误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和申请恢复执行,并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于有财产符合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所以,您的权利并不会因为“终本”而丧失或终结,被执行人仍然有义务履行,在案件“终本”后,您可继续为执行法官提供财产线索,也有助于您合法权益的实现。

所以“执行难”≠“执行不能”。执行不能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需要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防范“执行不能”的正确做法:

1、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2、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3、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4、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对于当事人的胜诉权益,法院执行干警们一直都在竭尽全力东奔西走地查探。即使“执行难”,也是在全力破解!

希望大家能够树立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普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