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下列被执行主体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执行案号:(2018)云01执503号
被执行人:昆明楚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孙尚峰)
执行依据:昆仲裁(2017)690号裁决书
执行标的:124321.00元
2、执行案号:(2018)云01执500号
被执行人:云南才华物流有限公司(法人:陈建贤)
执行依据:昆仲裁(2017)648号裁决书
执行标的:217615.00元
被执行人:云南华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人:张驰)
执行依据:昆仲裁(2017)648号裁决书
执行标的:217615.00元
3、执行案号:(2018)云01执409号
被执行人:刘丽蓉、许瑞祥、仕芙柳、李文明、兰亚萍、冯浩文
执行依据:(2017)云民终57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265901.2元及利息
4、执行案号:(2018)云01执315号
被执行人:云南天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昆仲裁(2017)661号裁决书
执行标的:91963.96元及利息
5、执行案号:(2017)云01执1953号
被执行人:昆明安宁永昌物资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曹继光
执行依据:(2016)云01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64833843.74元及利息
6、执行案号:(2018)云01执134号
被执行人:徐峰、段青、曹继光、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永昌物资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玉溪市鑫峰矿业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2016)云0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5422317.56元及利息
7、执行案号:(2018)云01执134号
被执行人:徐峰、段青、曹继光、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永昌物资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玉溪市鑫峰矿业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2016)云0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5422317.56元及利息
8、执行案号:(2017)云01执2006号
被执行人: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永昌物资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曹继光、段青、安宁勇达贸易有限公司、李国耀、西双版纳拓鑫矿业有限公司、景东鑫盛矿业有限公司、武定鼎鑫矿业有限公司、景东里竹山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依据:(2016)云01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8070459.75元及利息
9、执行案号:(2017)云01执1968号
被执行人:云南开鑫矿业有限公司、何桂琼、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庭光
执行依据:(2017)云01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26689746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