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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五)
作者: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13 10:46:08 打印 字号: | |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下列被执行主体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执行案号:(2018)01503

被执行人:昆明楚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孙尚峰)

执行依据:昆仲裁(2017690号裁决书  

执行标的:124321.00

 

2、执行案号:(2018)01500

被执行人:云南才华物流有限公司(法人:陈建贤)

执行依据:昆仲裁(2017648号裁决书  

执行标的:217615.00

被执行人:云南华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人:张驰)

执行依据:昆仲裁(2017648号裁决书  

执行标的:217615.00

 

3、执行案号:(2018)01409  

被执行人:刘丽蓉、许瑞祥、仕芙柳、李文明、兰亚萍、冯浩文

执行依据:(2017)云民终57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265901.2元及利息

 

4、执行案号:(2018)01315

被执行人:云南天时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昆仲裁(2017661号裁决书

执行标的:91963.96元及利息

 

5、执行案号:(2017)011953

被执行人:昆明安宁永昌物资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曹继光

执行依据:(2016)01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64833843.74元及利息

 

6、执行案号:(2018)01134

被执行人:徐峰、段青、曹继光、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永昌物资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玉溪市鑫峰矿业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2016)0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5422317.56元及利息

 

7、执行案号:(2018)01134

被执行人:徐峰、段青、曹继光、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永昌物资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玉溪市鑫峰矿业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2016)01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5422317.56元及利息

 

8、执行案号:(2017)012006

被执行人: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永昌物资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曹继光、段青、安宁勇达贸易有限公司、李国耀、西双版纳拓鑫矿业有限公司、景东鑫盛矿业有限公司、武定鼎鑫矿业有限公司、景东里竹山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依据:(2016)01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8070459.75元及利息

 

9、执行案号:(2017)011968

被执行人:云南开鑫矿业有限公司、何桂琼、砚山县天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何庭光

执行依据:(2017)01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26689746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普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