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劳动者向媒体反映称,被单位拖欠工资达一年之久,“如果单位按时把工资给我了,我存银行里也是可以拿到‘利息’的。”这位劳动者疑问,能否对延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同时申请加付利息?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告诉记者,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无法要求单位支付“利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一定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当前民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明确,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但北京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晶晶表示,当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后,用人单位往往会以“不存在劳动关系”“未发生拖欠工资报酬情形”“拖欠数额存在争议”等理由提出异议,此时劳动行政部门就无法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而只能告知劳动者提请仲裁解决问题。“由于没有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的证据,劳动者仲裁只能请求支付工资,因此,劳动者要想拿到赔偿金其实很难。”
不过,王丹律师表示,如果劳动者索要劳动报酬、加班费,通过法律渠道拿到生效的裁决书或判决书后,而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劳动者一方面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另一方面也可以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这样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如果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便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此举还有利于解决生效判决或裁决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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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包工头”恶意拖欠工人工资被判刑
收到工程款后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被责令改正后逃匿躲避,近日,被告人刘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这也是该院审理的第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法官介绍,2017年6月份,被告人刘某负责张某承包的霍林郭勒市某生态研发公司部分矿区的草养护施工工程,并雇佣了候某等15名工人具体实施该项工程。2017年7月末,刘某在工程完工领取工程款后未向侯某等15名工人支付工资并离开了霍林郭勒市。后霍林郭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刘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刘某支付拖欠侯某等15名工人工资共计39706.5元,但刘某未支付工人工资,且去向不明。2017年12月15日,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刘某立案侦查。案发后,刘某家属向霍林郭勒市劳动监察委员会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陶曼在谈到恶意拖欠工资表示,包工头聘请工人干活,在拿到工程款后支付工人工资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总有一些包工头为了一些蝇头小利,故意拖欠工人工资,而受不到应有的惩罚。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旨在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案中的被告人刘某,因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而构成了犯罪,并且在其全部付清工人工资后,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不仅人财两空,而且身败名裂,受到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
近年来,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的事情时有发生,很多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在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后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甚至连回家路费都成问题。此案件是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给那些用人单位和承包者敲响了警钟,诚信做人、遵纪守法是做人最基本的底线,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得不偿失。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们,遇到恶意拖欠工资行为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理性维权。(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