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下列被执行主体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
执行案号:(2017)云01执1834号
被执行人:昆明森虎铝业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2014)昆民三初字第15号
执行标的:16939729元及利息
2
执行案号:(2017)云01执1818号
被执行人:云南天时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潘淳华
执行依据:昆仲裁(2017)378号裁决书
执行标的:3258497.8元及利息
3
执行案号:(2017)云01执1500号
被执行人: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林时营
执行依据:(2016)云01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34312060元及利息
4
执行案号:(2017)云01执1726号
被执行人:云南万家欢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杨树云
执行依据:(2016)昭仲裁字第59号调解书
执行标的:2513157.00元及利息
5
执行案号:(2017)云01执1617号
被执行人:云南金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2017)云民终8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598586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