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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
作者: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6-22 19:53:46 打印 字号: | |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下列被执行主体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

执行案号:(2017)云01执1834号

被执行人:昆明森虎铝业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2014)昆民三初字第15号

执行标的:16939729元及利息

2

执行案号:(2017)云01执1818号

被执行人:云南天时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潘淳华

执行依据:昆仲裁(2017)378号裁决书  

执行标的:3258497.8元及利息

3

执行案号:(2017)云01执1500号

被执行人:云南和盛陶瓷有限公司、林时营

执行依据:(2016)云01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34312060元及利息

4

执行案号:(2017)云01执1726号

被执行人:云南万家欢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杨树云 

执行依据:(2016)昭仲裁字第59号调解书

执行标的:2513157.00元及利息

5

执行案号:(2017)云01执1617号

被执行人:云南金兔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执行依据:(2017)云民终8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598586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普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