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东川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罗某某因不如实申报财产实施司法拘留15日。
今年3月26日,东川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判决其法定代理人罗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共计人民币4480.72元。判决生效后,罗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4月26日,付某某向东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东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向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要求罗某某履行判决义务并申报其个人财产状况,执行法官同时向其释明若不如实申报财产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履行期限届满后,罗某某仍未履行赔偿义务。5月8日,罗某某被执行法官带到法院,在明确表示无钱赔偿的同时罗某某向法院提交了财产申报表,申报其名下无任何财产。罗某某声称,其靠领低保生活,一直找不到工作,现在是身无分文,如果非要执行他有一张铁床可供执行。恰在此时,东川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总对总”网络查控罗某某存款状况的信息得到反馈,反馈信息显示罗某某在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有两笔存款,一笔为22436.40元,一笔为60000元,该60000元存款是2018年4月2日存入的。看着反馈信息,罗某某顿时哑口无言,难以辩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基于上述规定,东川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罗某某作出了拘留15日的决定。
今后,东川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深入落实财产申报制度,对拒不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