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记者来到我院,就戴某某等人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采访。
本案由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业时被撞身亡引发。戴某某的丈夫刘某某生前系云南某道路养护公司职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某的工作内容系在昆嵩高速公路上进行日常养护,公司为昆嵩线工程的施工人员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每人意外身故、残疾的保额为60万元。2014年4月14日下午,张某某驾车行驶至刘某某养护路段时,遇到刘某某肩扛绿化树横穿车道,张某某避让不及,导致刘某某被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戴某某等人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道路养护公司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刘某某明知未设置足以提醒过往车辆减速安全通过的标志仍横穿车道,二者的行为系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章操作”,且某保险公司的投保单等文件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提示,尽到了告知义务。一审判决戴某某等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
昆明中院在二审审理中,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某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义务、明确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经合议庭多方调查最终认为某保险公司并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故撤销原审判决,由某保险公司支付戴某某等人保险赔偿金60万元。
预计采访将持续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