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西山区法院对一妨碍执行公务的物业公司予以罚款十万元,对该公司工作人员予以拘留15天。
当天上午,西山法院执行二局的干警们到彩云水榭小区执行案件时,执行人员亮明身份、说明缘由,遭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昆明鸿亿鑫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阻碍,声称未得到业主许可,不得进入小区。经执行人员反复做工作并进行教育,仍然未能进入小区。
大约半小时后,执行二局局长马驰原赶到现场,并与物业公司负责人交涉和教育,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仍然态度强硬,坚称:“我们只对小区内的业主负责,我们要确保小区业主的利益”。前后长达一个多小时,执行工作始终未能正常开展。
针对昆明鸿亿鑫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重妨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西山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妨碍法院执行的物管公司工作人员张兴龙予以司法拘留十五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昆明鸿亿鑫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