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就在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月动员会刚结束的第二天,昆明中院执行局在东川法院的配合下,成功对被执行人冯兴元实施了拘留。
冯兴元系昆明中院的一起案件被执行人。早在2015年7月20日,他因其他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经昆明中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冯兴元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48000元,利息700000元。因逾期未履行,昆明中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
然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其又将已被查封的两辆保时捷卡宴轿车中的一辆(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抵押给第三人。2016年4月24日,申请人发现该车后通知承办人,承办人协调当地派出所及10余名法警前往现场,遭到第三人汽车服务公司10余名员工的极力阻挠,为避免矛盾激化,决定将车辆临时查封在第三人的厂区内。随后申请人又反映,查封车辆被第三人拖走。我院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冯来法院了解相关情况,但其语气强硬、态度蛮横,并以各种理由推诿。因其私自将抵押财产再次转抵给第三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文书,我院决定依法对冯兴元实施十五日的司法拘留。
21日上午,昆明中院20余名执行法官和法警驱车前往被执行人冯兴元所在地——东川区炎山路。中午时分,到达被执行人冯兴元所住的铨玛酒店。
执行法官梅华林几次电话询问冯兴元所在地址,并责令其立即到酒店大堂。但冯兴元在电话中先以有事推诿,谎称不在酒店。后又以不在酒店、需要20分钟才能赶到为由请法官稍等,之后便不再接听电话。
在得知被执行人冯兴元在酒店4楼、6楼、7楼均有住所后,现场总指挥、执行二处副处长刘建伟安排法警守住前后两个出口,其他执行人员分三批,同时前往4楼、6楼和7楼对冯兴元可能居住的房间逐一敲门盘查。在执行法官梅华林不断的电话警告和执行人员强大压力下,最终,冯兴元迫于压力,告知法官其在7楼。随后,执行法官向冯兴元宣读了拘留决定书,被执行人在决定书上签字后被法警带离,前往拘留所。
这次成功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是昆明中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行动中打响的“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第一枪。
今后,昆明中院将持续有力地对有条件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