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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法学院学生到我院观摩庭审并进行现场教学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16-10-19 11:26:56 打印 字号: | |

“请问审判长,这个案子原告败诉的原因是被告主体不适格吗?”

“请问审判长,我觉得这个案子原告举证确实有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判决原告败诉会不会有失公平?”

“请问审判长,听了庭审之后我感觉被告确实有不当行为,但为什么法院还是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1017日下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广福路第二办公区第一法庭内热闹非凡,云南大学法学院30余名“卓越班”的学生前来观摩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尚哆来咪艺术文化学校诉被告邓茂金、尹忠梅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庭审现场,并由审判长对同学们进行了现场教学。这是自20144月昆明中院与云南大学联合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教学研究基地”后,院校双方连续第三年开展的知识产权法学合作教学活动。

这次庭审观摩及现场教学选取的案件涉及对企业名称的司法保护问题。企业名称属于具有特定利益的知识产权,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庭审中,审判长在双方诉辩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多个环节进行了依法有序的掌控,云南大学法学院的师生们也聚精会神地听取了庭审过程。法庭辩论结束后,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合议庭在休庭评议后,复庭由审判长进行了当庭宣判。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审判长结合本次庭审的具体情况以案释法,给同学们上了一堂《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法律责任认定》课程,进一步介绍了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核心标准是侵权行为人与被侵权人的字号是否会在相关公众或消费者中造成误认。此外,侵犯企业名称权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实核对,是否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还应从当事人的历史渊源、是否授权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期间同学们各抒己见,讨论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企业名称保护的疑难问题。

通过本次庭审观摩及现场教学,实现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有机结合,不仅向高校学子展现了昆明中院知识产权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专业水平,更以开庭辅教学的方式,进一步推动了高校法学院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实现了昆明中院与高校共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教学研究基地的目的。

责任编辑:李廷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