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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选定全市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备案机构的公告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16-07-27 15:01:04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我院决定公开选择确定2016年至2018年度昆明市两级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备案机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请按照公告的申报时间、地点、方式自愿进行申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昆明市注册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相应的司法、行业鉴定评估资质;申报双资质的机构须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材料,证明机构的行业资质与司法资质为对应关系。

2、书面承诺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业规范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3、鉴定、评估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及违反行业操守等不良记录;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专职从业人员,有与开展司法鉴定、评估等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二)专门条件

1、根据全市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案件数量等相关情况,《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所列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自愿申报入围。其余鉴定、评估等类别的机构均应当具备国家有关评估行业或评估行业协会评定的二级(或B级、乙级)以上资质;

2、合署办公的机构只能选择一家机构进行申报;

3外省及云南省其他地区注册分支机构,只能选择一家机构进行申报;

4、凡报名的机构应有对应的银行财务专用账户。

(三)具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资质达不到条件的;

2、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有不良记录,或因严重违规被我院除名的机构;

3、因执业、经营中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4、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5、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参加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的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申报时间

201681201682,每天9:00—11:3014:00—17:00,逾期概不受理。

(二)申报地点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昆明市滇池路485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4楼)。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吴建良、戴宁容 64096284

(四)提交以下材料

1、《鉴定、评估机构报名申请书》、《承诺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备案机构年度报名表》;

2、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质证书;

3、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及名单;

4、年检材料;

5、从事相关鉴定、评估业务的场所及仪器设备情况;

6、机构上年度收入证明材料、上年度纳税证明;

7、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上年度已入围的机构仅需提供上述14项材料。

以上材料必须如实填写,必须真实合法;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不予列入备选名录。同时,所有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印章。报名时须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所有提交材料概不退还。 

三、审核及公布办法
申请报名的鉴定、评估机构,将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一审核,择优选择,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确定 2016年—2018年度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备案机构名录,并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外网、云南法制报予以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727

责任编辑:李廷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