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上午,昆明市官渡区原区长刘毓新涉嫌受贿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近300万元。庭审中,刘毓新对检方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予以承认,但其隐蔽“受贿”一套房产和70万元的方式,成为检方和辩护律师的争论焦点。
刘毓新,男,1970年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昆明市安宁市副市长、昆明市住建局局长、昆明市官渡区区长等职务。2014年8月被逮捕,同年11月,因涉嫌受贿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昆明市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2年期间,刘毓新在担任昆明市安宁市政府副市长、昆明市住建局局长、官渡区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多个工程项目建设及招投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请托人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195万元、英镑1万元、价值78万元的住房一套及价值10万元的公司股份。除房产和其中的70万元外,其他犯罪事实,刘毓新都予以承认。随后,控辩双方针对房产和70万元进行了争论。
不到50岁就头发花白的刘毓新供称,行贿他的包括相识30多年的老朋友,和一位同学。在接受贿赂上,安宁创佳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叶某所送的20万元,他曾送还。对于收受房产一事,他称,该房并未过户到其名下,自己仅仅去看过一次,对这套房子不满意,多年间没有装修、出租或出售,再没有管过这套房子,也不知道钥匙在哪里。检方指控,刘毓新调任昆明后住在其二哥家,某房地产老板熊某要送一套房子给他,并同刘毓新一起去看过房子,之后刘让亲戚去拿了钥匙。检方认为,虽然房子没有过户,但熊某和刘毓新对此事“心知肚明”,刘毓新没有住这套房子是因为已有了其他住处,不需要。
对于某老板邱某某在送了刘毓新90万元,又拿出70万元送给他一事。刘毓新称,自己当时觉得已经拿过邱某某的钱,不能再要这70万了,就坚决没有要。邱某某就说把钱放在小额信贷公司里,但此后自己没有拿过这些钱的收益,也没管过这件事。公诉人则当庭调出刘毓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认为同那套房产一样,刘毓新是以隐蔽的方式逃避纪检部门的调查,并凭借其手中的权力并不惧怕老板赖账。
检方认为,被告人刘毓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已经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方同时认为,刘毓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交待了其他官员的犯罪事实,具有从轻情节,建议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毓新最后表示,由于攀比、嫉妒心理导致他走上不归路,他对不起党和组织的多年培养,也给家人造成了巨大伤害,请求法院综合考量其主动交代和立功表现,从轻处罚,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