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上午,昆明中院对杨某起诉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学葵、蒋凯西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昆明中院首次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原告杨某诉称:绿大地公司在上市后,其初始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该行为始于2007年首次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即2007年12月6日为初始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10年3月18日,被告绿大地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披露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告于2011年3月18日发布《公告》称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逮捕。为此,2010年3月18日、2011年3月18日分别构成被告不同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
原告认为,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购买了被告公司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持有被告公司股票,原告遭受的54809.51元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被告何学葵时任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蒋凯西时任财务总监,两被告在绿大地虚假陈述案中的责任已被生效刑事判决等认定,两被告对股民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上,法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依法审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该案将择日宣判。
据悉,截至目前,昆明中院已依法受理了投资者提起的同类案件五十余件, 涉及标的额为近7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