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双方当事人多次吵打、村委会多次协调、嵩阳街道办组织调解、嵩明县司法局、信访局多次处理、派出所多次出警、省高院、市中院、县法院三级法院审理、当事人多次上访、嵩明法院多次执行、政法委多次协调、被执行人执行反复、执行局恢复执行,这些就是杨某申请执行孙某相邻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2005年,申请人杨某建盖宅基地房产四间,2008年被执行人孙某在与杨某相邻处建盖房产三间,批建时预留有4米宽的共同通道,后该通道成为两家人共同的出路。2011年6月,孙某向杨桥村委会交纳了该通道的土地使用费后,在该通道上安装大门及彩钢瓦、堆放散砖。孙某的行为引起杨某的强烈不满,双方为此发生吵打。
为化解双方纠纷,相关部门曾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协议,但由于两家积怨较深,事后双方均未按协议履行。后杨某起诉孙某,嵩明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拆除共同通道上安装的大门及彩钢瓦,清除共同通道上堆放的散砖,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昆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孙某又申请再审,被驳回。判决生效后,孙某拒不履行,杨某向嵩明法院申请执行。嵩明法院执行局组织强制执行,才实现本案首次执结,将安装在共同通道大门及彩钢瓦拆除、堆放的散砖搬开。但才过了四个月,2014年2月,孙某又将散砖搬回原处,且恶意用车辆将共同通道堵塞,造成两家矛盾升级,杨某开始四处上访,抱怨声传遍各级机关。
针对本案特殊情况,嵩明法院及时向嵩明县政法委作出汇报,经研究决定:第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由杨某申请本案恢复执行,保障程序合法;第二,启动联动执行机制,政法委负责协调、法院负责执行;第三,本案特事特办、急案急办,果断化解矛盾。
本案恢复执行后。一方面,由县政法委牵头组织街道、村、组各级进行沟通协调,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威慑力。另一方面,为保障本案快速执结,嵩明法院执行局从执行思路、执行方式、参与执行人员、执行保障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并邀请人大、政协、纪委现场监督,对孙某发出“最后通牒”,限期自动清除障碍物,否则将采取措施进行强制执行。孙某在强有力的威慑下最终自行拆除并且运走了共同通道上的散砖及其它障碍物,实现了案件彻底执结。
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兵作战”的执行方式,扩展为社会共同执行,丰富了动力来源,增加了执行力量,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从而有力的助推了执行工作,本案是在县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调动各机关的执行力量,助威力、造压力,破解“执行难”的又一成功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