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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行动”带来“执行光明”
作者:嵩明法院  发布时间:2014-05-06 09:50:14 打印 字号: | |

 

山村漆黑的夜幕下,一路警灯不停的闪烁。嵩明县法院“午夜行动”小组在执行局赵局长带领下,赶赴远在山乡的被执行人杨某某家。

20132月,章某与杨某某之子杨某(17岁)因琐事而吵打,年青气盛的杨某用跳刀刺伤章某手臂、背部等处,构成轻伤。考虑到杨某才17岁,杨某父亲主动提出协商解决,但章某家并不同意。后杨某受到检察机关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父亲杨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310月,章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执行员多次到杨某某家调查,再加上网络追查,均未找到杨某某及其财产线索,本案执行一度受困。终于,2014年年初嵩明法院查知杨某某打工工地,于是,立即组织6名干警前往杨某某所在地,控制并将其拘传至法院。杨某某见无法回避,就用缓兵之计与章某达成附期限的《执行和解协议》。但协议到期后,杨某某再次消失,联系不上。

针对杨某某这种昼出夜伏、规避执行的情况,赵局长表示要坚决打击,利用早晚,放弃休息时间,破解执行困境。于是“午夜行动”开始实施。

201436,全局10名干警根据事先安排部署,装配武器警械后午夜出动。当法院干警立于家门前时,杨某某惊愕不已,但稍微冷静后,杨某某依然十分抵触,在劝讲无效后被法院干警强制带回,杨某某妻子李某随后也赶到法院。杨某某在法院又故计重演,要做“还款计划”,本院再没有给他机会,并准备对其进行处罚。杨某某妻子李某听到后,又是哭喊又是叫骂,撒起泼,还抓伤了执行员。杨某某也跟着情绪激动起来。赵局长立即组织干警控制住李某,并用警械压制住杨某某,训诫杨某某“如再反抗,必定依法严惩”。杨某某夫妇这才逐渐缓和下来。接着赵局长亲自给杨某某、李某做工作,然后各执行员又分别给两人做工作,经过几个小时的反复工作,两人才打开了“既然儿子已经坐牢,不愿进行民事赔偿”的心结,表示愿意还款,并检讨了自己妨碍执行的行为。因当晚凑不够案款,两人请来董某作保,保证第二天还款。

 

第二天,当太阳刚照进执行局办公室,担保人董某就如约将案款14000元交至法院。“午夜行动”给本案执行带来了光明。相比其它执行方式,午夜执行具有威慑性强、准确率高、执行效果好等特点,因此在工作中要不断加强适用、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不足,午夜执行的开展一定会为嵩明法院执行工作增光添彩。

责任编辑:魏文静